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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妨害名譽怎麼辦?妨害名譽策略辯護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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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收到來自警察局的通知單、律師函,甚至是地檢署的傳票,指控您「妨害名譽」時,是否覺得莫名奇妙、不知所措?在數位溝通已成日常的今天,言語摩擦演變成法律糾紛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瞭解相關權益及辯護方向,才能知道如何應對。

    本文針對妨害名譽罪的成罪關鍵、辯護策略、應對SOP作詳細介紹,讓您在面對網路言論糾紛被提告時,有效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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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妨害名譽案件不起訴妨害名譽案件不起訴妨害名譽案件不起訴)

     

     ▶ 文章目錄

     一、犯了什麼罪?「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差別

     二、被告誹謗怎麼辦?誹謗罪的抗辯事由

     三、被告公然侮辱怎麼辦?公然侮辱罪的抗辯事由

     四、其他處理方式:和解

     

     

     

     

     

     

     

    一、犯了什麼罪?「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差別

    (一)公然侮辱罪:罵人就一定有罪嗎?關鍵在「脈絡」!

    • 核心概念: 公然侮辱罪處理的是不涉及具體事實陳述的、抽象的謾罵。其核心在於行為是否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屈辱 。簡單來說,它保護的是個人的「名譽感情」,也就是主觀的榮譽感。
    • 解構三大構成要件: 要成立公然侮辱罪,檢察官必須證明您的行為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  

    1.公然:這個要件的重點在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可能性。這不單指人來人往的馬路或廣場。在數位時代,其範圍已大幅擴張,明確包含社群媒體的公開貼文或留言區(如Facebook、Instagram)、公開的網路論壇(如Dcard、PTT)、線上遊戲的公開聊天室、人數眾多的公司或社團LINE群組等 。  

    enlightened防禦點: 如果您的言論是發生在一對一的私人訊息(如LINE私聊、FB Messenger),或僅有特定少數人在場的私密對話中,那麼「公然」這個要件就可能不成立。  

     

    2..侮辱:指的是不陳述具體事實的抽象性辱罵。這包括了髒話、輕蔑的言詞或貶損人格的標籤。法院判決曾認定的例子包括「神經病」、「畜生」、「賤貨」、「人渣」、「敗類」等 。然而,有些詞語(如「幹」、「他媽的」)在某些判決中可能被視為情緒性的口頭禪或語助詞,不一定構成侮辱,需視整體對話情境而定。

    enlightened防禦點:可主張部分情緒性言論只是口頭禪,或非針對特定人而為。

     

    3.特定人:侮辱的對象必須是可得特定的人。法律上不要求必須指名道姓。只要透過行為人的描述,能讓聽聞者理解其在指涉誰,就已足夠。例如:描述特定身份特徵,如「我們公司那個戴眼鏡的會計」等。

    enlightened防禦點:可主張並沒針對特定人,或聽聞者並無法理解指涉的對象,特徵模糊等。

     

    (二)誹謗罪:不能評論嗎?關鍵在「事實」!

    • 核心概念: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它處理的是傳播有關「具體事實」的陳述,而該事實足以損害他人的社會評價(外在名譽)。重點在於您是否指控了一件「事情」的發生,無論這件事最終被證明為真或為假。  
    • 解構三大構成要件:

    1.意圖散布於眾:這是主觀要件,指的是您在發表言論時,內心希望這個資訊能傳播給其他人知道。例如,在公開的部落格或臉書發文,。

    2.指摘或傳述:「指摘」是直接提出指控,像是您作為消息的源頭。而「傳述」則是轉述、引述您從他處聽來的消息 。這意味著,即使您只是「轉發」一則有問題的新聞報導或網路爆料,也可能落入「傳述」的範圍。  

    3.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您所傳播的「事實」,必須是會降低被指述者在社會上的人格、信用、能力或道德評價的具體事件。例如:

    • 「某政治人物收受賄賂。」
    • 「某餐廳使用過期食材。」  
    • 「某同事挪用公款。」
    • 「某人與其上司通姦。」  

    • 加重誹謗罪: 如果您是透過文字或圖畫(例如網路貼文、懶人包、迷因圖)的方式來散布上述事實,由於其傳播力更廣、影響更深遠,刑責會比單純口頭傳述更重。

    因此,在被告妨害名譽時,首要任務即是要確認、釐清對方指控的到底是「抽象謾罵」還是「事實陳述」,這悠關後續的辯護方向。

     

    二、被告誹謗怎麼辦?誹謗罪的抗辯事由

    (一)收到警局通知書

    如果突然收到警察局寄發的通知書或接到員警要求至派出所製作筆錄的電話,代表有人對您提出了刑事告訴,警方需要請您以「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到案說明。收到通知後:

    • 不要置之不理:無正當理由未到案,警方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將您拘提到案。
    • 確認應到案時間地點: 若時間無法配合,應立即致電通知書上的承辦員警,說明理由並協調新的時間。
    • 請求案件移轉管轄: 如果通知您到案的警局在外縣市,造成您極大的不便,可以禮貌地致電承辦員警,詢問是否能將案件移轉至您戶籍所在地的警局進行詢問,這在實務上是可行的。
    • 到案前尋求律師諮詢: 在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強烈建議先與律師諮詢。律師能協助您分析案情、評估風險,並指導您在筆錄中如何精準陳述,避免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

     

    (二)誹謗罪常見抗辯:「真實性抗辯」(刑法§310-3)

    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明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這是最直觀的抗辯理由,「我說的是事實,為什麼會有罪?」。 然而,310條第3項但書同時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但書的意思是,就算您說的是百分之百的實話,但如果這件事只涉及個人私生活、道德品行,且與公眾的利益無關,依然可能構成誹謗罪。舉例來說,公開揭露一個同事有婚外情,即便屬實,也極可能因為涉及無關公益的私德而被判有罪。但反過來說,如果揭露的是一位政治人物有同樣的行為,就可能因為涉及其誠信與擔任公職的適格性,而被法院認定與「公共利益」有關,從而得以免罰 。

     

    (三)誹謗罪常見抗辯:「合理查證抗辯」(大法官釋字第509號)

    大法官於釋字第509號解釋建立了「合理查證」原則,即言論發表人毋須證明其言論完全正確,而僅須證明其在發表言論的當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消息來源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在發表前已盡了與言論發表人身份相符的查證義務、並非輕率或惡意地傳播未經查證的資訊。

     

    (四)誹謗罪常見抗辯:「善意言論抗辯」(刑法§311)

    刑法第311條規定只要是出於「善意」發表言論,且符合以下四種特定情境之一,即使言論內容可能構成誹謗亦不罰:

    1.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例如,當對方先在網路上指控您是「詐騙犯」,您為了澄清事實、保護自己的商譽,發文反駁並說明事件原委,即使您的反駁內容讓對方感到難堪或使其評價受損,您的言論也可能因為屬於「自衛」或「自辯」而受到保護。

    2.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指公務員基於職責所提出的報告。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這條對於網路時代的消費者評論、時事評論至關重要。任何涉及公眾利益的人、事、物,都是「可受公評之事」。例如:政治人物的政策與操守。企業的商品品質或服務態度。公眾人物的公開言行。只要是基於一定的理據,屬於「意見表達」或「評論」的範疇,而非捏造事實進行惡意攻擊,就應受到保護 。

    4.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指對公開會議或司法程序的報導。

     

    三、被告公然侮辱怎麼辦?公然侮辱罪的抗辯事由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憲法法庭就公然侮辱罪作合憲性的限縮解縮,作出了數項重大改變。

    enlightened名譽權保障範圍的釐清:排除主觀的「名譽感情」

     

    憲法法庭將「名譽權」細緻地區分為三個層次,並明確指出刑法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對象:

    名譽種類

    定義

    是否受刑法保護

    社會名譽

    他人對個人在社會上的客觀評價。

    名譽人格

    個人在社會上應受平等對待、不受恣意貶抑的主體地位。

    名譽感情

    個人內心對自我名譽的主觀感受與期待。

     

    大法官認為,「名譽感情」純屬個人主觀感受,標準浮動,若將其納入刑法保護,可能導致人民動輒得咎,過度限制言論自由。然而,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侵害名譽感情的行為仍可能需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enlightened提高入罪門檻:必須考量「表意脈絡」

    判決強調,不能僅因言詞本身具有貶義,就直接認定構成犯罪。法院在個案中,必須就「表意脈絡」進行整體評價,判斷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應審酌的因素包含:

    • 言論動機:是故意要貶損他人的人格,或僅是衝突下的偶然、衝動性失言?
    • 言論目的:言論是否有助於公共事務思辨、學術討論或屬於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
    • 場合與情境:言論發表的具體情境、當事人關係、雙方互動等。

    簡單來說,一個人在街頭衝突中脫口而出的短暫謾罵,與在網路上長期、反覆地對特定對象進行人格羞辱,兩者的可責性程度截然不同。

     

    enlightened特別保障弱勢群體之「名譽人格」

    判決特別指出,若侮辱性言論是直接針對被害人的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進行羞辱,這種言論會貶抑他人平等的社會地位,損害其「名譽人格」,具有反社會性,立法者以刑法加以處罰,符合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

     

    enlightened限縮拘役刑的適用:網路言論惡意重大者為優先

    對於公然侮辱罪最重可處「拘役」的刑罰,大法官認為,以刑罰剝奪人身自由應格外慎重。因此,判決指明,拘役刑應限於侵害名譽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判決特別舉例,例如透過網路或電子通訊方式散布公然侮辱言論,可能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的嚴重損害,在此類情況下,始得於個案中衡量處以拘役之刑罰。對於偶發、輕微的案件,則應以罰金刑為主要處罰手段。

     

    • 憲法法庭判決後的辯護策略

    憲法法庭的判決深刻影響了公然侮辱案件的偵查與審判實務。檢察官與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再僅以「罵了髒話」就輕易起訴或定罪,而必須進行更全面的脈絡審查和法益權衡。

    這個轉變,將防禦的重心除了爭執「我沒說那個詞」外,還進展到「我為什麼會這麼說,以及在當時的情況下,這句話的真正意涵是什麼」。例如,同樣一句「神經病」,若是在評論某項荒謬政策時使用,可能被視為受保護的意見表達;但若是在路上無故對陌生人叫囂,則可能構成犯罪 。因此在憲法法庭判決後,辯護策略上可更深刻、多元化進行。

     

    四、其他處理方式:和解

    由於妨害名譽罪是「告訴乃論」,告訴人隨時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告,整個刑事程序就告終結。因此,「和解」往往是處理這類案件最有效率、最能降低損害的方式。

    • 和解的優點: 對被告而言,可以避免留下刑事前科、節省漫長的訴訟時間與費用,並徹底解決紛爭。對告訴人而言,可以快速獲得金錢賠償與道歉,彌補所受損害。
    • 律師的角色: 委任律師協助談判,能幫助您評估合理的和解金額、協商對您有利的條件(如保密條款),並草擬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書,確保對方撤告後不會再有後續爭議。

    總結而言,被告妨害名譽雖然令人不安,但也並非等於毫無辯論空間。保持冷靜,切勿自亂陣腳。在與檢警接觸前,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分析案情、擬定答辯策略,無論是爭取不起訴處分,或是達成一個對您有利的和解,都是合適的處理方式。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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