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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經在瀏覽 Facebook、Dcard 或 LINE 群組時,看到一則針對您或他人的惡意留言,感到憤怒、委屈與不安?在網路發達、言論自由盛行的時代,妨害名譽案件逐漸增多。因此,釐清到底什麼樣的言論會觸法,以及遇到遭他人侮辱、誹謗後,該如何處理等問題,對於維護個人權益甚為重要。
本文將從法律定義出發,由專業律師團隊為您深入淺出地剖析「妨害名譽罪」。透過問答解析、案例分享與重點整理,帶您完整了解從「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區別、網路言論的法律紅線、完整的提告流程,到最終的民事求償標準。這篇文章將提供您最清晰、最全面的法律知識與行動策略,讓您在面對網路言論糾紛時,有效保護自身權益。
▶ 文章目錄
一、妨害名譽罪是什麼?「公然侮辱」與「誹謗」的關鍵差異
二、網路言論的法律紅線
三、被害人蒐證與提告流程全攻略
四、民事求償
一、妨害名譽罪是什麼?「公然侮辱」與「誹謗」的關鍵差異
(一)公然侮辱罪:罵人就一定有罪嗎?關鍵在「脈絡」!
「公然侮辱罪」的核心在於「抽象的謾罵」,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要成立此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構成要件:
1.公然:
此要件的認定標準是指言論或行為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能共見共聞」的狀態。所謂「不特定人」,指的是隨時可能有路人經過的場所,如街道、餐廳、公開的網路論壇(Dcard、PTT)等。而「多數人」,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只要包含被害人在內有三人以上的場合即可成立,例如一個超過3人的LINE群組、或設有閱覽權限但好友數眾多的臉書貼文(例如超過200位好友)。重點在於「可能性」,即使當下沒有第三人實際看到或聽到,只要客觀上具備被他人知悉的可能性,就可能滿足此要件。
2.侮辱:
此要件指的是「不涉及具體事實陳述」的抽象性謾罵、嘲諷或輕蔑的言行,目的是為了貶損他人的人格與社會評價。常見的例子包括使用粗鄙的髒話(如「幹XX」)、貶低人格的詞彙(如「王八蛋」、「賤人」、「垃圾」、「神經病」),甚至是帶有侮辱性的動作(如吐口水、比中指)或圖片(如惡意改圖的梗圖)。法院在判斷時,會依據社會通念,評估該言詞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因此不是說自認不屬侮辱性言詞就不會成罪。
3.特定對象:
侮辱的對象必須是「可得特定」的個人或一群人。這不代表必須指名道姓,只要從對話的上下文、情境或其他資訊,能讓第三人客觀上辨識出被侮辱的對象是誰,就足以構成。即使被害人本人不在場,也不影響此罪的成立。
(二)什麼是「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構成要件又為何?
相對於公然侮辱的「抽象謾罵」,「誹謗罪」的核心在於「散布不實的具體事實」。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 普通誹謗罪(刑法§310第1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加重誹謗罪(刑法§310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如下:
1.意圖散布於眾: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將該訊息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的意圖。在網路上發文、留言或分享,通常會被認定具備此意圖。
2.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這是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最關鍵的區別。誹謗的內容必須是「可以被驗證真偽的具體事件」,而非單純的情緒性謾罵。例如,指控「某政治人物收賄」、「某同事挪用公款」、「某網紅學歷造假」等,這些都是具體的事實陳述。
3.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所散布的具體事實,其內容必須會對他人的社會地位、信用、人格評價等造成負面影響。
加重誹謗罪主要針對網路言論而作規定,因為絕大多數的網路言論都是透過「文字」或「圖畫」的形式傳播。法院認為,這種方式的散布範圍更廣、影響更深遠且更具永久性,因此惡性更高,刑責也更重。在Dcard、Facebook、IG、LINE等平台發布的誹謗言論,即屬「加重誹謗罪」的規範對象。
(三)律師提醒:一句話分清楚!抽象謾罵 vs. 具體指控
如果您還是感到困惑,請記住這個最簡單的判斷標準:
- 公然侮辱: 內容是「罵人」,不涉及具體事件。例如:「你這個白痴!」、「他真是個廢物!」。這是在攻擊人格。
- 誹謗: 內容是「說事」,指控對方做了某件具體的事。例如:「他昨天偷了公司的錢。」、「她靠著不正當關係才升職。」。這是在陳述一件(不實的)事情。
這個核心區別,將決定您案件的走向、適用的法條以及攻防的策略。
(四)公然侮辱罪 vs. 誹謗罪 比較分析表
為了讓您一目了然,我們將兩者的差異整理如下表:
罪名
法律依據
關鍵要件
舉例
刑責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1. 公然
2. 抽象謾罵(非具體事實)
在3人以上的LINE群組罵人「智障」、「垃圾」、「不要臉」;在臉書公開貼文下留言「神經病」 4
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1項
1. 意圖散布於眾
2.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口頭向朋友散布「某人有婚外情」的不實謠言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
同上,但以文字、圖畫方式為之
在Dcard發文指控「某教授論文抄襲」;在IG限動發布「某店家使用過期食材」的不實圖文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二、網路言論的法律紅線
(一)實質傳播可能性
法院在認定網路言論是否構成「公然」或「散布於眾」時,看的不是平台的名稱或隱私設定,而是言論實質上被傳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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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 / Instagram:
- 公開貼文/留言: 這是最典型的「公然」場域,任何人都能看到。
- 限定好友/私密社團: 許多人誤以為鎖好友就沒事,但這是錯誤的。若您的好友人數眾多,或您在一個數十、數百人的私密社團發言,這些場域對群體內的成員而言,都已構成「公然」的狀態。
- 限時動態: 只要帳號有追蹤者,發布的限時動態就可能被截圖轉傳,同樣具備「公然」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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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 一對一私訊: 在兩人私聊的對話框中罵人,因為不具備「公開性」,原則上「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 群組聊天: 只要群組成員在3人以上,這個群組就相當於一個公開的討論空間。在群組內發表侮辱或誹謗言論,完全符合「公然」或「散布於眾」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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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ard / PTT 等匿名論壇:
- 匿名不等於合法:許多人以為使用匿名帳號就能規避責任,但執法單位可以依法向平台業者(特別是位處台灣的公司,如Dcard、PTT等)調閱發文者的IP位址、註冊資料等,進而追查到真實身分。
(二)常見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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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一:「匿名帳號查不到我?」
- 事實: 錯誤。雖然對於伺服器在國外的平台(如Facebook、Google)調閱資料程序較為繁瑣,且一般有限定重罪才會協助調閱。對於註冊地在台灣的平台(如Dcard、PTT),檢警調閱資料相對容易。只要被害人提告,檢警就有法律依據展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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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二:「我只是按讚/跟風留言,也有事?」
- 事實: 有一定風險。單純「按讚」,實務見解有認為這僅是表達「已讀」或「認同」,主觀上缺乏散布或誹謗的犯意,而有不起訴的案例。然而,若是「分享」他人的誹謗貼文,或是跟著在底下留言辱罵(俗稱「跟風」、「蓋樓」),風險程度即會大增。這些行為可能被視為主動參與傳播,參與程度越高,風險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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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三:「我說的是實話,就不會被告誹謗?」
- 事實: 並非絕對!這是關於誹謗罪最大的誤解。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雖然「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後面還有一個但書:「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這意味著,就算您說的是千真萬確的事實,但如果內容只涉及他人私生活(如外遇、感情糾紛),且與公眾利益無關,您依然會構成誹謗罪。反之,若您揭露的是公眾人物、企業食安問題等攸關「公共利益」之事,只要能證明為真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才可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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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四:「我事後刪文了,就沒事了吧?」
- 事實:妨害名譽罪在您發佈且內容被第三人看到的那一刻,就已經「既遂」(犯罪已完成)。事後刪除文章或留言,並不能讓犯罪事實消失。只要被害人手握發文當下的截圖證據,您的法律責任依然存在。
三、被害人蒐證與提告流程全攻略
當您的名譽遭受不法侵害時,與其在網路上與對方爭論不休,不如冷靜下來,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以下是為被害人整理的提告SOP,一步步教您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第一步:保全有效證據
提告成功與否,證據是王道。在採取任何行動前,第一要務就是保全證據。切記,不要急著回罵或與對方理論,這只會讓您也陷入法律風險。請立即進行以下蒐證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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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截圖:
一張有效的證據截圖,不應只裁切罵人的那句話。法院需要看到完整的脈絡,因此您的截圖應包含以下所有元素:
1.網頁/App畫面全貌: 包含完整的網址列(URL)或App介面。
2.發文者資訊: 清晰顯示對方的帳號名稱、ID或暱稱。
3.言論內容: 完整的侮辱或誹謗文字、圖片。
4.發布時間: 必須有明確的年、月、日、時間戳記。
5.上下文對話: 將前後的對話一併截圖,有助於檢察官和法官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
6.連續截圖/螢幕錄影: 如果內容過長,應使用長截圖功能或螢幕錄影,確保證據的完整性與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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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有效性(證據能力):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只要是公開或半公開網路平台上的言論,被害人自行截圖作為證據,其「證據能力」普遍都會被法院接受。您所做的截圖,將是未來在警局、地檢署及法院最關鍵的物證。
第二步:把握6個月黃金告訴期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檢警不會主動偵辦,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司法程序才會啟動。
而提出告訴的法定期限是「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簡單來說,從您知道「是誰」罵了您的「那一刻」開始計算,您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報案提告。一旦錯過這個期限,您將喪失提出刑事告訴的權利。因此,若決定提告,務必儘速行動。
第三步:提告流程SOP
掌握了證據並確認未超過告訴期後,您可以依照以下標準作業流程(SOP)進行提告:
1.至警察局報案並製作筆錄:
- 攜帶您的身分證件及整理好的所有證據(建議印成紙本並存入隨身碟),至住居所附近的警察局報案。
- 向員警清楚說明您要對特定對象提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加重誹謗罪」的刑事告訴。
- 員警會為您製作「警詢筆錄」,詳實記錄事件經過。筆錄完成後請仔細核對內容再簽名。
- 完成報案後,您會收到一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代表警方已正式受理您的案件。
2.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 :
- 雖然可以直接到警局口頭報案,但若能委任律師協助撰寫一份專業的「刑事告訴狀」,將更有利於案件的推進。
- 律師會協助您整理事證、分析法律爭點,並以精準的法律語言向檢察官闡明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犯罪,能有效提高案件被起訴的機率。
3.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偵查:
- 警方完成初步調查後,會將全案卷宗移送至被告戶籍地或犯罪發生地的管轄地方檢察署。
- 承辦檢察官會展開「偵查」,此階段不公開。檢察官會以傳票傳喚告訴人(您)與被告到地檢署開「偵查庭」,以釐清案情。
4.檢察官做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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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終結後,檢察官會根據證據做出以下可能的處分:
- 起訴:若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便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進入審判程序。
- 不起訴:若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或被告行為不構成犯罪,則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 緩起訴:對於輕微案件,檢察官可能給予被告附帶條件的緩起訴(如公開道歉、支付公益捐款等),若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條件,案件就不會被起訴。
- 行政簽結: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經調查後,如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得以簽結方式處理。
5.法院審理判決:
- 一旦案件被起訴,就會移交地方法院進行公開審理。法官會聽取雙方陳述、檢視證據,並最終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四、民事求償
刑事責任(前科、罰金)與民事責任(金錢賠償)是兩條獨立的法律途徑。即使對方被判刑,您所受的名譽損害也不會自動獲得賠償。您必須主動提出民事求償,才能討回公道。
(一)如何請求民事賠償?
根據我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侵害人格權),名譽權受損的被害人,可以請求金錢賠償(稱為「精神慰撫金」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要求對方採取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如將判決書公開等)。
請求民事賠償主要有兩種方式: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向審理該案的刑事庭一併提起民事求償。最大的好處是可以節省民事訴訟的裁判費,且程序較為簡便,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方式。
2.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在刑事程序結束後,或不論刑事程序結果如何,單獨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此方式需要自行繳納裁判費。
(二)精神賠償金額怎麼算?
這是最多人關心的問題:「到底可以要求多少錢?」
必須強調的是,精神慰撫金沒有一個公定價格或固定公式。法院在判斷賠償金額時,會綜合考量個案的所有情況,主要參考以下因素:
- 雙方的身分、地位、學識、經濟狀況。(例如,侵害名人名譽的賠償金額通常高於一般人)
- 侵權行為的態樣與嚴重程度。(例如,用詞越惡毒、散布範圍越廣,賠償金額越高)
- 對被害人名譽、精神造成的實際損害與痛苦程度。(若能提出因名譽受損而就醫的身心科診斷證明,或因此失業、生意受損的證據,有助於爭取更高賠償)
- 被告的犯後態度。(是真心悔過道歉,還是矢口否認、態度惡劣)
雖然沒有官方的「價目表」,但透過整理過往的法院判決,我們可以歸納出一個大致的參考範圍。在單獨一次以粗俗言詞侮辱被害人,法院判決金額一般在新台幣5000元至50000元左右。若涉及私德、嚴重影響被害人社會評價或涉及專業與公共信譽時,法院判決金額則可能更高。
網路言論自由的邊界,始終是法律與社會持續探索的課題。透過本文的詳細解析,希望能幫助您建立起清晰的法律觀念。總結來說,面對妨害名譽的糾紛,如果您是被害人,應把握以下核心原則:
- 釐清事實: 準確區分您面對的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
- 掌握時效: 刑事告訴有嚴格的6個月期限,民事求償也有2年的時效,切勿因猶豫而錯失權利。
- 保全證據: 任何法律程序都建立在證據之上,第一時間完整、客觀地蒐證至關重要。
- 雙軌並行: 妨害名譽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兩者可並行追究,也可作為和解談判的籌碼。
面對名譽侵害,沉默不是解藥。透過正確的法律程序,您不僅能為自己討回公道,也能嚇阻潛在的網路霸凌者。若您不確定如何行動,或案件較為複雜,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制定最有效的提告策略。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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