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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號判決
一、案件事實:
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本所當事人A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掩飾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易遭人追查,仍將其所申辦之渣打銀行帳戶,及以上開帳戶綁定之Maicoin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112年3、4月間,向被害人B、C、D佯以假貸款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所當事人A之渣打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提領,故認本所當事人A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嫌。
本案委由黃一鳴律師、蔡孟遑律師及張峻豪律師共同擔任辯護人。
二、案件分析:
經辯護人分析後,研判本案被告A係因週轉不靈急速貸款,加上對科技使用不熟悉等故,始遭詐欺集團欺騙而提供帳戶,且被告A本身亦遭詐欺集團騙取數萬元。
因此,本所當事人A就本案採取否認犯罪之答辯方向。
三、案件結果—無罪判決:
法院最後接受辯護人之主張,並以「自被告與『客服』間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欲申辦貸款,而加入『客服』之LINE帳號後,聽從其指示,先後給付『客服」30,000元作為『確保申貸成功』之費用,並手持個人證件及個人金融帳戶存摺自拍後傳送予對方,應屬信任『客服』為民間借貸業者而為之,實係遭不詳之人施詐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被告係因『客服」向其表示因貸款款項無法入帳,而被告之經濟能力已無力負擔『客服』所稱之『保險費』,『客服』向被告表示可透過『帳戶出入帳』方式加強被告之信譽,被告方開通渣打帳戶之網路銀行服務,並傳送渣打帳戶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照片予『客服』後,『客服』又先後指示被告共存入1,700元並分次轉出,益徵被告係聽信『客服』之話術,誤信『客服』為合法民間借貸業者,而開通渣打帳戶之網路銀行服務並持續依其指示給付款項」等語,認被告A係因誤信他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並受有財產上損害之狀態,所為之提供帳戶資料行為,主觀上難認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故為無罪判決。
四、法律小知識:
按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換言之,仍以行為人已預見犯罪結果之發生為前提。在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之情形,帳戶提供者倘若預見帳戶將被作為人頭帳戶,供詐欺被害人之款項匯入及後續提領以致生金流斷點,仍輕率提供之,固可認為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惟在帳戶提供者係基於非供詐欺或洗錢之目的,如辦理貸款、求職、工作需要、短暫借用等情形下所提供者,則非可認有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意。析言之,判斷帳戶提供者是否具有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之犯罪故意,應斟酌帳戶資料交付前之對話、磋商或查證及事後之行為反應,並綜合帳戶提供人之教育程度、生活環境及其他各項情事,予以研判,不能僅因帳戶提供者有提供帳戶資料之客觀行為,即遽認其有犯罪之故意。
因此在被騙提供帳戶的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中,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的對話紀錄將成為關鍵。如有詳實的前後對話紀錄,佐以被告當時的實際情狀、教育水平、生活經驗等,較可說服法院屬無辜被告而獲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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