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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緣分已盡,如何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律上稱為「親權」),確保孩子能在充滿愛的環境中成長?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考量的從來不是父母誰對誰錯,而是什麼樣的安排才真正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本文根據法院實務判決的見解,為您深度解析法院在酌定子女親權時的相關原則,並提供具體的訴訟策略與證據準備方向,助您在法庭上有效溝通,為孩子也為自己爭取最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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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二、爭取監護權的關鍵原則
三、如何準備?打贏監護權官司的訴訟策略
一、「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在所有監護權官司中,法院心中只有一把尺,那就是民法第1055-1條所明定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民法第1055-1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因此,關於親權的酌定,法院均會按上開法規規定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開展。法官會透過社工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有時甚至會直接聽取孩子的聲音,來拼湊出對孩子最有利的成長藍圖。
二、爭取監護權的關鍵原則
想成功爭取監護權,您必須向法院證明,由您來擔任主要照顧者,最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以下是法院重視的面向:
1. 主要照顧者原則
這是實務上重要的原則。法院會優先探查在離婚前,長期以來是誰在負責孩子的主要照顧工作。這包括:
- 日常生活:誰負責孩子的飲食、盥洗、接送上下學?
- 學校事務:誰簽聯絡簿、參加親師座談會、與老師溝通?
- 健康照護:孩子生病時,主要是誰帶他去看醫生、餵藥?
法官傾向維持孩子既有的穩定生活模式,避免因父母離婚而造成劇烈變動。因此,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在爭取監護權上具有優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63號裁定:「基於〇〇〇自出生後即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迄今,不宜冒然變動…」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7號裁定:「本院斟酌主要照顧者原則、繼續性原則、父母適切之比較衡量、現狀維持原則,以相對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2. 友善父母原則
這亦是家事法庭極為重視的新趨勢。法院觀察的重點是,哪一方更有意願、也更有能力,去維護並促進孩子與另一方(非同住方)的親子關係。
- 正面行為:主動提出合理、彈性的會面交往方案;在孩子面前肯定另一方;鼓勵孩子與對方聯繫。
- 負面行為:恶意阻撓探視;對孩子灌輸另一方的負面評價(離間子女);將孩子當作報復對方的籌碼。
切記,法官會認為,剝奪孩子與任何一方父母相處的權利,是對孩子最深的傷害。一個處處攻擊對方、不願合作的父母,會被視為「不友善父母」,在爭取監護權時將處於非常不利的位置。
3. 子女意願
依兒童權利公約等相關規定,直接聽取孩子的聲音亦成為法院審核的重點。而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更為此原則立下了關鍵的里程碑。
- 如何聽取:法院通常會安排社工、家事調查官或兒童心理專家與孩子會談,了解其真實意願。對於年齡較大、心智成熟的孩子(實務上約7歲以上),法官也可能在一個沒有壓力的環境中親自面談。
- 謹慎的程序:法官深知孩子可能面臨忠誠兩難的壓力,或受到父母一方的操控。因此,法院會謹慎評估子女意見的真實性,並告知孩子「你不需要為父母做決定」,以保護其身心。
- 111年憲判字第8號的影響
這個判決深刻地改變了法院處理「聽取子女意見」的方式,從過去的「彈性裁量」走向「原則上強制」。
- 判決前:是否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想法,或如何聽取(例如,是法官親自談,還是看社工報告就好)保有較大的彈性。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可能認為透過社工訪談報告已能間接了解,便未親自與孩子會面。
- 判決後:憲法法庭強調,讓子女在司法程序中表達意見,是他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除非有「妨礙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或「子女明確拒絕」等特殊情況,否則法院不得僅以社工或家調官的訪視報告取代法官的親自聽取。
判決前後的核心差異:
項目
判決前
判決後 (現行作法)
性質
法官的「裁量權」,可選擇是否聽取,亦可選擇直接或間接方式。
子女的「程序基本權」,法官原則上必須親自聽取。
社工報告
可作為了解子女意願的主要、甚至是唯一依據。
僅是輔助法官判斷的工具之一,不能完全取代法官親自聽取。
例外情況
較為寬鬆,法官可自行判斷有無必要。
嚴格限縮,需有「妨礙子女健全發展」等重大事由並於裁定中敘明理由。
4. 經濟能力與支持系統
法院考量的並非「誰比較有錢」,而是誰能提供孩子穩定、安心的經濟與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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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收入:擁有正當、穩定的工作。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裁定:「戊○○工作穩定,薪資中等,收支有餘;己○○工作目前工作尚穩定,薪資屬中上,但偶有入不敷出的情況,恐有債務之虞,且依戊○○所述,己○○對其家人尚有債務未清償。評估兩造皆具有工作的能力,戊○○收支平衡,但己○○經濟壓力大較為拮据,惟不論日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為何,未同住之一方,應負擔部分扶養費,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穩定的生活及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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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環境:能提供孩子安全、固定的住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63號裁定:「相對人之工作、家庭支持系統、居住環境和親職能力均足以照護〇〇〇…」
- 支持系統:當您需要加班或臨時有事時,是否有親人(如祖父母、其他家人)可以協助照顧孩子?一個強大的後援系統,能向法院證明孩子的生活不會因突發狀況而失序。
5. 親權行使的動機與態度
法院會審視父母爭取監護權的動機。是出於對孩子的愛與責任感,還是想藉此報復對方、索討更多財產?在訴訟過程中展現出理性、合作且一切以孩子為中心的態度,才能贏得法官的信賴。
6. 父母一方有無不適任情況
若一方有以下情況,且可能對子女造成不良影響,法院將會審慎評估其擔任監護人的適格性:
- 家庭暴力史
- 酗酒、賭博、吸毒等惡習
- 嚴重之身心疾病,已影響照顧能力
7. 傾向考量共同親權
除非有家暴等嚴重情事,法院愈來愈傾向裁定「共同監護」(共同親權),並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這代表,離婚後雙方依然都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對於孩子的重大事項(如戶籍遷移、重大醫療、就讀學校等)需要共同協商決定。
這種模式的目的在於提醒父母:「你們是配偶關係結束,不是親子關係結束。」透過合作,共同為孩子的成長負責。
三、如何準備?打贏監護權官司的訴訟策略
爭取原則
具體策略與證據準備
成為主要照顧者
- 親力親為:積極參與孩子生活的一切細節。
- 留下紀錄:保留與學校老師的對話截圖、簽署的聯絡簿、帶孩子就醫的收據、親子活動的照片影片。
成為友善父母
- 主動提出探視方案:在訴狀中就提出一個對孩子友善、具體可行的會面交往計畫。
- 理性溝通:與對方溝通時,聚焦在孩子的事務上,避免爭執或情緒化字眼。保留所有理性的對話紀錄。
- 絕不口出惡言:切勿在孩子或他人面前批評、詆毀對方。
證明穩定生活
- 財務證明:提供薪資單、在職證明、財產清單,證明您有穩定的經濟基礎。
- 環境照片:提供住家環境、孩子房間的照片,證明能給孩子一個安全舒適的空間。
- 支持系統證明:請可能協助照顧的親友出庭作證,或提供書面證明。
對方不適任的證據
- 他方曾有家暴行為的證據。
- 他方有不良嗜好或生活習慣的證據。
監護權訴訟,不應是父母間的戰爭,而應是一場為孩子尋找最佳成長方案的合作過程。法院樂於見到的是,一對願意放下怨懟、共同為子女福祉努力的父母。當您在法庭上展現出成熟、理性、合作的態度,並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您能提供孩子最穩定、最有愛的成長環境時,您就已經朝著成功爭取監護權的目標,邁出最穩健的一步。
若您正為子女的監護權問題感到徬徨,請務必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 律師能為您分析個案優劣勢,指導您如何蒐集證據,並在法庭上為您和孩子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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