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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該怎麼辦?家事律師教你搞懂離婚條件、權利主張與證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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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考慮離婚,卻對複雜的法律程序與自身權益感到迷惘嗎?從離婚的法定條件、子女親權的歸屬,到夫妻財產分配與贍養費的請求,每一個環節都至關重要。

     

    本文根據法院相關判決及見解,帶您一次看懂裁判離婚的要件、離婚可以主張的權利,以及如何準備最有利的證據,保障您在離婚過程中的權益。

     

    (相關文章請參考:離婚律師費用怎麼算?如何挑選適合的律師?3 步驟、5 個實用技巧,教你選對專業律師)

     

    ▶ 文章目錄

     一、我想離婚,有哪幾種方式?

     二、訴請離婚需要什麼條件?(裁判離婚事由)

     三、「分居」是否可成為認定婚姻破綻之事由

       四、離婚可主張哪些權利?

     

    一、我想離婚,有哪幾種方式?

    在台灣,結束婚姻關係主要有兩種途徑:

     

    1.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 條件:夫妻雙方對離婚及所有相關事項(如子女親權、財產分配)皆有共識。
    • 程序:需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並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最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才算生效。
    • 未來趨勢:為避免「衝動離婚」,未來修法可能參考國外制度,導入「離婚考慮期」(冷靜期)或強制性的家事諮商程序(目前尚未修法)。

    2.裁判離婚

    • 條件:當一方想離,但另一方不同意,或雙方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時,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
    • 這是本文的討論重點,因為它涉及嚴格的法律要件與證據要求。

     

     

    二、訴請離婚需要什麼條件?(裁判離婚事由)

    向法院訴請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法定事由。這些事由可分為兩大類:

    1.具體事由(符合一項即可)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確列舉了十種情況,只要對方有其中一項行為,您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除罪化後,這仍是重要的離婚事由)
    • 對您本人施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包含身體及精神虐待)
    • 對您的直系親屬(如父母)施以虐待,或您的直系親屬虐待您的配偶,導致無法共同生活。
    • 惡意遺棄您,且持續當中。
    • 意圖殺害您。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
    • 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

    2.重大事由之概括條款

    若不符合上述十項,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有概括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這款規定在法律上稱為「概括條款」,賦予法官較大的裁量空間。法院在判斷時,主要採取「破綻主義」的精神。也就是說,法官會去審視這段婚姻關係是否已經出現了無法挽回的裂痕(破綻),導致任何人處於相同情況,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此一判斷的標準是客觀的,法官會去思考,這段婚姻是否已經動搖到讓夫妻雙方無法期待能繼續共同生活、履行夫妻義務的程度。

     

    常見經法院認定的「重大事由」包括:

    • 長期分居:夫妻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時間一長,雙方互不往來,已無共同生活之實。
      • 離家後未返家且「未告知行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婚字第916號判決)
    • 嚴重失和:個性不合、價值觀差異懸殊,導致長期爭吵、冷戰,情感消耗殆盡。
    • 缺乏溝通與情感交流:雙方雖同住一屋簷下,卻形同陌路,無任何夫妻間應有的情感互動。
      • 婚姻「僅存形式而無實質互動」(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5號判決)
    • 婆媳或翁婿問題:與對方家庭成員產生嚴重且無法解決的衝突,已影響夫妻感情。
    • 金錢觀念與理財方式歧異:一方不當理財、奢侈浪費或拒絕負擔家計,嚴重影響家庭經濟與夫妻信任。
    • 一方有賭博、酗酒等惡習:屢勸不聽,嚴重影響家庭生活安寧與經濟穩定。
    • 家庭暴力:出言辱罵、動手毆打之行為,或精神虐待致婚姻基礎破壞。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42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0號
    • 未履行婚姻義務:未照顧子女或違反同居義務。

    3.責任歸屬判斷

    • 若事由可歸責於單方,僅無責或責任較輕者得請求離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42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3號);
    • 雙方均須負責時,需比較「有責程度」決定請求權歸屬;
    • 責任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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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居」是否可成為認定婚姻破綻之事由

    「分居」是實務上最常用來主張婚姻破綻的理由,但並非所有分居都能構成離婚事由。法院在認定時,會考量以下幾點:

     

    1.分居的主觀意願與客觀事實

    • 客觀事實:夫妻確實沒有住在同一個地方。
    • 主觀意願:更重要的是,雙方主觀上已經沒有意願繼續維持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只是因為工作、就學等因素而暫時分隔兩地,但彼此仍有聯繫、關心,就不能算是這裡所說的「分居」。

     

    2.分居的理由與責任歸屬

    • 誰提出分居?為何分居? 這是法院判斷的重點。
    • 無正當理由而分居:如果一方無故離家,且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就可能構成「惡意遺棄」,另一方即可據此請求離婚。
    • 有正當理由而分居:若是因為對方家暴、外遇或有其他不堪同居的虐待行為而被迫離家,那麼分居的責任就在對方。此時,可以主張是因對方的過錯才導致婚姻破綻。
    • 證明曾要求對方同住:如果您是被遺棄的一方,可以透過訊息、存證信函等方式,要求對方返家同居。如果對方無理由拒絕,這將成為證明對方「惡意遺棄」或分居責任在對方的有力證據。

     

    3.分居是否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程度:

    無論分居理由為何,最終法院還是會回到「破綻主義」的核心:這段分居狀態,是否已經讓婚姻產生了無法回復的裂痕?如果雙方分居多年,毫無往來,感情殆盡,客觀上任何人都會認為這段婚姻已名存實亡,那麼法院就極有可能判准離婚。

     

    4.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的影響

    過去實務判決一般認為,若婚姻破裂的責任完全在於其中一方,該方即不能主動請求離婚(稱為「有責主義」)。

     

    112年憲判字第4號中,憲法法庭認為,一律不許有責配偶離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雙方已長期分居、形同陌路多年),等於是強迫人民維持一段名存實亡的婚姻,這顯然「過苛」且違憲。因此在憲法法庭判決後,實務判決產生了一些變化。

     

    判決後的變化:

    • 原則轉變:離婚法制從嚴格追究「誰對誰錯」的有責主義,逐漸走向更重視「婚姻是否已無可挽回」的破綻主義
    • 有責方也可訴請離婚:即使一方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方,但若能證明雙方分居已達相當期間(數年以上),或維持婚姻已構成「顯失公平」的苛刻狀況,現在也可以主動向法院訴請離婚。
    • 未來修法趨勢:參考德國、瑞士等國立法,未來民法可能直接將「分居達一定期間」(例如累計滿三年)明文列為法定離婚事由。

     

    四、離婚可主張哪些權利?

    離婚不只是身份關係的結束,更涉及權利的重新分配。以下是在離婚訴訟中可以一併主張的內容:

     

    1. 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

    • 法院判斷標準:一切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法官會綜合考量誰是主要照顧者、雙方的經濟能力、支持系統、教養態度,以及子女的意願(子女表意權)等因素。
    • 主要照顧者原則:法官傾向將親權判給過去長期負責孩子生活起居、照顧教養的一方。
    • 友善父母原則:若一方在訴訟中不斷詆毀對方,或阻礙對方探視小孩,會被法官認為是不友善的父母,反而不利於爭取親權。
    • 扶養費:未擔任親權的一方,仍需依法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直到子女成年為止。金額由法院依雙方經濟能力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來裁定。

     

    2.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基本概念: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離婚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 簡單來說:將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減去「婚後債務」,算出淨值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要求分配差額的一半。
    • 不列入計算的財產: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如贈與)及慰撫金,不列入分配。
    • 計算基準日:為防止脫產,法院判決離婚時,財產價值的計算是以「起訴時」為準。
    • 未來修法趨勢:為避免一方隱匿財產,未來可能增訂「夫妻財產資訊揭露義務」,讓財產分配更透明、更公平。

     

    3. 贍養費

    過去,請求贍養費的條件非常嚴苛。但根據最新的修法方向,贍養費制度將有重大變革:

    • 目前制度:需「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
    • 修法方向:贍養費的性質將轉為「離婚後扶養」或對「家務勞動犧牲的補償」。
    • 未來可請求的對象:只要因為結婚、懷胎、育兒或長期處理家務,導致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未來就有機會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不再嚴格以「無過失」為限。

     

    4. 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

    如果對方造成離婚的原因符合侵權行為(例如家暴、外遇),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 侵害配偶權:即使通姦已除罪化,但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或逾越正常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仍構成「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可向出軌方及第三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五、如何準備證據?打贏離婚官司的關鍵

    無論您要主張什麼,法院都只看「證據」。以下針對不同主張,列出您需要準備的證據方向:

    主張項目

    建議準備的證據

    證明對方外遇

    • 對話紀錄:LINE、FB Messenger、IG等顯示親密暱稱、超越尺度的對話或相約出遊過夜的截圖。

    • 影像照片:對方與第三人親吻、擁抱、進出旅館或住處的清晰照片或影片。

    • 人證:親友、鄰居或子女的證詞。

    • 錄音:承認與他人外遇的對話。

    證明對方家暴

    • 驗傷單:受傷後立刻去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 報警紀錄、保護令:家庭暴力事件的報案三聯單或法院核發的保護令。

    • 錄音錄影:爭吵、施暴過程的影音紀錄。

    • 照片:受傷部位、被毀損物品的照片。

    證明對方惡意遺棄或無故分居

    • 分居證明:不同地址的租賃契約、水電費帳單。

    • 要求返家同居的證明:要求對方返家的對話紀錄或存證信函。

    • 對方無故不支付生活費的證明:您的收入支出紀錄,或對方表明不願支付的對話。

    • 人證:證明雙方長期未共同居住,且對方無故離家的證人。

    爭取子女親權

    • 證明您是主要照顧者:子女學校聯絡簿的簽名、與老師的對話紀錄、帶子女就醫的收據。

    •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保留與對方溝通子女教養的理性對話紀錄,安排對方與子女穩定會面交往。

    • 穩定的生活環境與經濟能力:您的薪資證明、在職證明,以及住家環境的照片。

    • 子女的生活照片與日記:展現您與子女緊密、快樂的親子互動。

    請求財產分配

    • 財產清單:對方的土地建物權狀、房屋稅單、車輛行照。

    • 財力證明:對方的薪資單、扣繳憑單、存款證明、股票證券戶月結單。

    • 債務證明:對方的貸款契約、信用卡帳單。

     

    通過訴訟離婚是一條艱辛的道路,如何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切實提出證據主張權利,是訴訟成敗的關鍵。因此,充分了解自身權益,並及早準備證據,是保障自己的不二法門,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諮詢與協助,讓律師為您分析個案、規劃訴訟策略,陪伴您走過這段艱難時期,順利開啟人生的新篇章。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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