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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也曾想過:「如果哪天我不在了,留給家人的安排該怎麼辦?」無論財產多寡,立遺囑是保護家人、落實意願的第一步。許多人選擇撰寫「自書遺囑」,認為方便又省事,但若是一不注意,寫法或格式有誤,將來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甚至引發爭訟。相比之下,「代筆遺囑」雖費用較高,但也具有高度法律保障。本文將帶你了解各類型遺囑,比較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的異同,教你正確書寫,並附上實用範本,協助你預先為未來妥善安排。
▶ 文章目錄
一、想立遺囑,該怎麼開始?5 大遺囑類型與適用情境
二、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差別
三、自書遺囑怎麼寫才有效?4 大法律要件與實用範本
四、「特留分」是甚麼?為何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五、遺囑執行人的重要性
六、寫好遺囑後該怎麼保存?常見問題一次看
一、想立遺囑,該怎麼開始?5 大遺囑類型與適用情境
在您開始草擬遺囑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誰有權利訂立遺囑。根據我國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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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86條:
-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這意味著,只要您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通常指年滿18歲,精神健全者),或者年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就有權利訂立遺囑,為自己的身後事預作規劃。
立遺囑的重要性在於:
- 實現個人意願:明確表達財產分配、事務處理方式。
- 照顧特定家人:可特別指定照顧對象或分配比例。
- 減少繼承紛爭:清晰的遺囑能降低繼承人間的誤解與衝突。
- 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遺囑內容能被確實執行。
目前民法規定的遺囑類型有 5 種,分別為:
1.自書遺囑
- 定義: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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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件:
- 遺囑人親手書寫遺囑全文,不可假手他人或電腦打字。
- 清楚標註年、月、日(例如: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 或 西元2025年6月2日)。
- 遺囑人親自簽名。
- 若有塗改、增刪,應於修改處另行簽名並註明修改的字數與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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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建議至少製作一份原件,可多準備幾份均為親筆簽名的正本。不得以影印或電腦列印方式取代原件。
- 必須為紙本。透過通訊軟體、社群媒體等電子方式記錄,依法不具效力。
- 適用情境:希望程序簡便、節省費用者,但需特別注意格式的正確性。
2.公證遺囑
- 定義:由遺囑人向公證人當面口述遺囑內容,由公證人作成紀錄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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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件:
- 遺囑人指定至少二名見證人在場。
- 遺囑人於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
- 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一同簽名。
- 若遺囑人因身體狀況無法簽名,應由公證人註明其事由,並使遺囑人按指印代之。
- 適用情境:遺產較複雜、希望遺囑具有最強證明力、降低日後爭議者。
3.密封遺囑
- 定義:遺囑人將寫好的遺囑密封,再向公證人提出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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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件:
- 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 指定至少二名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 若非本人自寫,須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 由公證人於封面註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並與遺囑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
- 情境:希望遺囑內容在生前保密者。
4.代筆遺囑
- 定義:遺囑人因故無法自行書寫,口述遺囑內容,由他人代筆作成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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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件:
- 由遺囑人指定至少三位見證人在場。
-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 應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簽名,經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注意事項:雖法律未強制代筆遺囑須經公證,但經公證者效力較強,並可由法院或公證機關留存副本,降低日後爭議風險。
- 律師可協助為代筆遺囑之程序,減少日後爭議。
5.口授遺囑
- 定義: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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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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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錄音
- 遺囑人指定至少二名見證人在場。
-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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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文字記錄
- 遺囑人指定至少二名見證人在場。
-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經其他見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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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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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時效與程序:
- 依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將口授遺囑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 注意事項:口授遺囑多見於臨終前等緊急情況,日後爭議風險較高,建議僅於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時採用。
二、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差別
5 大遺囑類型中,較常見的就是「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以下是兩者優缺點比較:
自書遺囑 代筆遺囑 優點 - 自行撰寫,手續簡單
- 不需支出費用
- 如委由律師協助代筆遺囑程序,可有法律專業人員確認遺囑意願與程序,證明力強
- 遺囑如有爭議,可由律師出庭作證證明立遺囑人之意願
缺點 - 容易因格式不符或內容模糊被認定無效
- 容易遺失、遭竄改或被隱匿
- 爭議性高,易引發繼承糾紛
- 需支付費用
- 程序較繁瑣,須預約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須由律師仔細確認立遺囑人之真意,花費時間較長
▶ 常見無效遺囑的實務爭議:
- 自書遺囑用電腦打字,未親自以紙筆書寫
- 僅蓋印章或手印,未親筆簽名
- 修改後,未標註修改字數與簽名
- 遺漏完整日期(僅寫年份或月份)
- 遺囑內容模糊,無法認定財產或受遺贈人
- 涉及完全排除繼承人,侵害特留分
- 雖法律無明文要求簽名需與身分證完全一致,但簽名過於簡化、潦草或與常用簽名不同,可能造成認定困難,建議書寫全名以免引發爭議
⚠ 即使出自真心誠意,若未符合法律要件,仍會認定「遺囑無效」。立遺囑並非單純書寫文字,更是未來法律程序的預備,建議由律師協助確認其效力。
三、自書遺囑怎麼寫才有效?4 大法律要件與實用範本
依民法第 1190 條規定,自書遺囑須具備下列 4 大要件,缺一不可:
✅ 全文親筆書寫
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手」撰寫全文,不可電腦打字、口述或他人代筆。
✅ 親筆簽名
須簽署遺囑人本人的姓名,建議與身分證姓名一致,避免認定爭議。
✅ 記明年、月、日
必須寫下完整的日期,如「2025 年 5 月 18 日」或「民國114年6月2日」,僅寫「5 月 18 日」或「2025 年」或「114年」都不算成立。
✅ 修改須註明
若有增減或塗改,需註明有增減或塗改的地方,並標註字數、另行簽名,以確保修改的真實性。
【 範本說明 】自書遺囑怎麼寫?手寫遺囑格式與撰寫範例
自書遺囑參考格式如下:
*此範本為參考格式,建議依個案諮詢律師調整內容,避免誤用或誤解
遺囑
立遺囑人 ○○○ ___ 年 ___ 月 ___ 日生,身分證字號:______,
住所:___ 市 ___ 區 ___ 路 ___ 號,因考慮日後財產之管理與分配,故依個人自由意志親筆立此遺囑:
一、不動產部分
1.座落於 [縣市鄉鎮市區路段地號] 之土地(地號:[完整地號])及其上建物(建號:[完整建號],門牌號碼:[完整門牌地址]),全部由 [繼承人/受遺贈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其身分證字號],與立遺囑人關係:[例如:長子/配偶])單獨繼承。
2.[其他不動產,比照上述格式條列]
二、動產部分
1.本人於 [銀行名稱] [分行名稱] 所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帳號:[完整帳號])內之全部存款,由 [繼承人/受遺贈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其身分證字號])繼承 [百分比或金額]。
2.本人所持有之 [公司名稱] 股票(股票代號:[股票代號])共 [股數] 股,由 [繼承人/受遺贈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其身分證字號])全數繼承。
3.本人名下車輛(車牌號碼:[車牌號碼],廠牌型號:[廠牌型號]),由 [繼承人/受遺贈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其身分證字號])繼承。
4. [其他動產,如珠寶、收藏品等,可具體描述並指定],由[繼承人/受遺贈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其身分證字號])繼承。
三、本人之債務,應由繼承之遺產中優先清償。
四、本人指定 [遺囑執行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其身分證字號],與立遺囑人關係:[例如:好友/律師])為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負責處理本人身後一切事宜及本遺囑之執行。
五、[其他遺願或交辦事項,例如:喪葬儀式安排、對家人的叮嚀等]
六、本遺囑一式 [份數,建議至少兩份] 份,均為本人親筆簽名之正本,一份由本人收執,一份交由 [保管人姓名或機構] 收執。
(若有修改範例:本人於本遺囑第二條第(一)項原載「[原文字]」共X字,茲刪除/修改為「[新文字]」共Y字,特此註明並簽名:[您的簽名])
以上遺囑意旨是立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為寫,期盼子女遵守,勿起爭執。
立遺囑人:______(親筆簽名)
中華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範本使用提醒:
- 以上範本僅為參考,務必依個人實際財產狀況、家庭成員及意願進行修改與調整。
- 財產描述應力求明確、具體,避免模糊不清。
- 若財產複雜或分配方式特殊,強烈建議諮詢律師協助草擬或審閱。
四、「特留分」是甚麼?為何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在規劃遺產分配時,許多人可能會想:「我的財產,我想給誰就給誰,可以完全不給某個法定繼承人嗎?」答案是:不完全可以。我國民法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的基本繼承權益,設有「特留分」的規定。
●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指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不論遺囑如何訂立,依法應得的最低遺產比例。遺囑的內容若侵害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該繼承人可以依法主張其特留分扣減權。
● 哪些人有特留分?其比例為何?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各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2.父母: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3.配偶: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4.弟姊妹: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5.祖父母: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應繼分」是指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各法定繼承人依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遺產比例。)
●遺囑侵害特留分的後果:
若遺囑的分配方式導致某法定繼承人實際分得的遺產少於其特留分,該繼承人可以在知悉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內,或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內,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向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請求返還其特留分不足的部分。這並不代表遺囑全部無效,而是受侵害的部分可能會被調整。
因此,在撰寫遺囑時,雖可依個人意願分配財產,但仍需留意特留分的規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若有完全不讓某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想法,應審慎評估並諮詢律師專業意見。
五、遺囑執行人的重要性
除了分配財產,遺囑中還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 什麼是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指依照遺囑的內容,負責管理遺產、執行遺囑所定各項事務的人。例如清點遺產、繳納稅捐、分配遺產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等。
- 為何要指定遺囑執行人?
- 確保遺囑確實執行:避免繼承人間因意見不合而拖延或無法執行遺囑。
- 處理複雜事務:若遺產種類繁多或分配複雜,專業的遺囑執行人能更有效率地處理。
- 減少繼承人負擔:讓繼承人不必親自處理繁瑣的遺產管理及分配程序。
- 誰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
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之一、親友,也可以是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甚至是法人。建議選擇處事公正、有能力且值得信賴的人選。
在遺囑中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並賦予其必要的權限,對於遺囑的順利實現至關重要。
六、寫好遺囑後該怎麼保存?常見問題一次看
許多人立好遺囑後,並未妥善保管,導致日後家屬找不到而發生爭議,反而違背立遺囑者的初衷。且若不慎遺失遺囑正本,自書遺囑將難以具有效力。
▶ 遺囑保存建議:
- 委請律師保管:不僅具保密性與安全性,且透過律師親自宣讀遺囑內容,也能提升遺囑公信力;若繼承人對內容有疑問,律師亦能即時說明釐清,因此成為近年越來越多人偏好的遺囑保管方式。
- 自行保管:存放於安全、不易被湮滅的地方。同時也與全體繼承人告知遺囑所在之處。
- 由信任對象保管:交由值得信賴的家屬、親友保管。
相關問答
- Q1:代筆遺囑與公證遺囑有甚麼分別?
A:兩者都具法律效力。公證遺囑一定要由公證人作成紀錄,代筆遺囑則是由立遺囑人以外的第三人訂立,一般建議由律師協助,減少後續爭議。
- Q2:代筆遺囑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嗎?
A:不一定。若未依民法第 1194條規定程序製作(如見證人不足、或未宣讀講解等情況),即便有代筆遺囑存在,遺囑仍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 Q3:自書遺囑可以修改嗎?
A:可以,但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做修改(請參考:三、自書遺囑怎麼寫才有效?4 大法律要件一定要知道)。且若重新書寫一份自書遺囑,應留意需載明廢止舊遺囑。
- Q4:寫好遺囑後要不要讓家人知道?
A:建議讓信任的人知情遺囑存在,並知道存放位置,避免將來產生遺囑無從找尋的問題。
律師提醒
立遺囑並非專屬有錢人的事情,只要您希望避免後代發生糾紛,就必須及早做準備。由律師協助審閱或起草遺囑,不僅能確保法律效力,也能針對您的家族與財產狀況提供最合適的分配建議,做好萬全規劃。
若您有相關疑問,歡迎預約法律諮詢,由專業律師團隊為您量身打造合適的遺囑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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