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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新聞常見被害人被不明人士持續監視、尾隨,甚至收到不請自來的訊息或物品的事件,被害人往往感到不適、害怕,但卻難以用法律手段扼止。幸而後續立法制訂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後,受害者終於有了明確的保護工具。
這篇文章將帶你快速了解 跟蹤騷擾的定義、具體行為、法律後果與保護令申請流程,幫助你認識自己的權利,知道如何應對跟蹤騷擾,遠離恐懼。
▶ 文章目錄
一、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二、觸犯跟騷法有什麼後果?一次看懂刑責與相關規定
三、跟騷法與保護令的關係
四、遇到跟蹤騷擾怎麼辦?5個自救步驟
五、跟騷法常見QA
一、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一)定義:
根據跟騷法第3條規定,「跟蹤騷擾行為」有明確定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針對特定人:行為是針對某人而來,不是隨機事件。
- 反覆或持續:不是一次偶發,而是持續發生。
- 違反意願:被害人明確不希望對方這麼做。
- 與性或性別有關:這是跟騷法的核心,例如追求不成、分手報復、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相關動機。
- 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讓被害人感到害怕、不安,影響工作、學習或社交。
關鍵提醒:只有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蹤行為,才適用跟騷法。若與性或性別無關,於符合其他法規的狀況下,僅能依其他法規處理(如刑法恐嚇罪、強制罪等)。
(二)8種常見的跟蹤騷擾行為
跟騷法列出以下 8種具體行為樣態,只要符合下列行為定義,就可能觸法:
- 監視與跟蹤:偷偷觀察、尾隨,掌握特定被害人行蹤。
- 不當接近:在特定被害人住家、學校、工作地點附近徘徊守候。
- 言語騷擾:威脅、辱罵、嘲弄或性別歧視的言詞。
- 通訊轟炸:用電話、LINE、Email等反覆聯繫。
- 強迫互動:要求約會或強迫特定被害人回應。
- 寄送物品:傳送文字、圖片、聲音、影像等。
- 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冒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二、觸犯跟騷法有什麼後果?一次看懂刑責與相關規定
遇到跟蹤騷擾行為時,跟騷法提供了多層次的處理方式,依行為嚴重程度分別適用行政告誡或刑事處罰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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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警察介入與「書面告誡」:
- 當被害人向警察報案,警方調查後若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跟蹤騷擾」,且有反覆實施的疑慮時,會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
- 目的:這項告誡的主要目的是警告行為人,讓其知道自己的行為已被認定為跟蹤騷擾,必須停止,否則可能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 效力:書面告誡的效力是 2年。
- 救濟: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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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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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跟蹤騷擾罪:
- 條件:實行跟蹤騷擾行為。
- 刑責:可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告訴乃論:這個罪名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必須由受害人主動向檢警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追訴與處罰。如果受害人不提告,即使行為人犯罪,檢察官也不會主動起訴。
- 加重跟蹤騷擾罪 :
- 條件:行為人實施跟蹤騷擾行為時,同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
- 刑責:罪責大幅提高,可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 非告訴乃論:這個罪名不是告訴乃論(或稱公訴罪),表示即使受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知道犯罪情事後,也可以主動介入偵辦、起訴。這是因為攜帶武器等行為的危險性顯著升高,法律認為有必要更積極地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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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跟蹤騷擾罪:
三、跟騷法與保護令的關係
跟騷法讓被害人也能聲請保護令,這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法)聲請的保護令,既有相似之處,也有關鍵的差異,兩者在法律體系中扮演著互補的角色。
- 跟騷法保護令與家暴法保護令的主要異同:
項目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的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的保護令 適用對象 任何人對特定人進行與性/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 家庭成員間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伴侶間的暴力行為 行為基礎 符合跟騷法定義的8種跟蹤騷擾行為 符合家暴法定義的身體、精神、經濟等暴力行為 聲請前提 原則上需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 直接依據家暴事實向法院聲請 保護目的 保護受害者免於持續的跟蹤騷擾及恐懼 保護受害者免於家庭成員或親密伴侶的暴力 核發機關 法院 法院 保護措施 可命令禁止騷擾、遠離特定場所、禁止查閱個資等 可命令禁止暴力、遷出住所、遠離特定場所、暫時親權等 (內容相似但可能更廣) 違反效果 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刑責相同) 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刑責相同)
兩者的互補關係:
- 填補法律空缺:
家暴法主要處理的是特定關係內的暴力問題。但現實中,許多跟蹤騷擾來自沒有家庭或親密關係的人(如陌生人、一般朋友、同事、網友等),過去這類受害者難以透過家暴法獲得保護令。
跟騷法及其保護令制度正好填補了這個空缺,讓遭受非家庭成員或親密伴侶進行與性/性別有關的持續騷擾行為的受害者,也能獲得法院的保護。- 針對不同情境:
兩者處理的是不同性質的侵害行為和不同的行為人與受害者關係。
家暴法處理關係內的權力控制與暴力;跟騷法則聚焦於違反意願、造成恐懼、且與性/性別動機相關的持續性騷擾行為。- 共同目標:雖然規範的行為與關係不同,但兩者最終的目標都是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使其免於恐懼,恢復正常生活。
四、遇到跟蹤騷擾怎麼辦?5個自救步驟
1.報警:報警並清楚說明事件經過。
2.保留證據:
- 訊息截圖(LINE、IG等)。
- 通話記錄、錄音或監視器畫面。
- 保存不明物品
- 保留目擊證人聯繫方式。
3.記錄細節:記錄每次騷擾的時間、地點與方式。
4.尋求支援:撥打 113保護專線,或找社工、律師協助。
5.保護安全:避免獨行、告知親友。
五、跟騷法常見QA
Q1:單純的跟蹤不算跟騷嗎?
✅A1:若不涉及性或性別動機,可能不適用《跟騷法》,但可依《刑法》或《社維法》處理。
Q2:只是被多看幾眼、偶爾收到不想要的訊息就算「跟蹤騷擾」嗎?
✅A2: 不一定。構成跟騷法的「跟蹤騷擾」,需要同時滿足多個條件: 1. 行為是針對特定人。 2. 具有反覆或持續性 (不是單一或偶發事件)。 3. 違反你的意願。 4. 與性或性別有關 (例如追求、報復、性別歧視等動機)。 5. 讓你感到害怕、不安,足以影響日常生活 (例如不敢出門、失眠、精神壓力大)。 並且,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八種樣態之一 (如監視、尾隨、通訊騷擾、不當追求等)。如果只是偶發,或行為動機與性/性別無關,就不一定會落入跟騷法的範圍。
Q3:網路上的騷擾、用假帳號一直留言、私訊也算嗎?
✅A3: 算的。跟騷法明確將「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騷擾」以及「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列為跟蹤騷擾的行為樣態。因此,持續不斷的網路訊息轟炸、用假帳號監視或騷擾、冒用個資等行為,只要符合跟騷法的其他構成要件(反覆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性別有關、使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就可能受到此法規範。
Q4:如果行為人收到了警察發的「書面告誡」會怎麼樣?
✅A4: 警察核發的「書面告誡」是一種行政警告,目的是要求行為人停止騷擾行為。
法律意義:它的重要性在於,如果行為人在收到告誡後 2年內又再犯 跟蹤騷擾行為,受害者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且可以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 (觸犯一般跟蹤騷擾罪)。
簡單說:收到書面告誡代表行為已被官方認定不當,若不停止,後續將面臨更嚴重的法律程序(保護令、刑事罪)。
Q5:我被前男友/前女友/前夫/前妻騷擾,該用家暴法還是跟騷法?
✅A5: 這需要看騷擾的具體行為和樣態。
如果對方的行為主要是肢體暴力、精神虐待,且你們符合《家暴法》定義的家庭成員或曾有親密關係,則優先適用家暴法聲請保護令。
如果對方的行為主要是持續性的監視、跟蹤、通訊騷擾、不當追求等,且與性或性別動機有關(例如分手後的報復性糾纏),則可以考慮使用跟騷法報警處理,可能獲得書面告誡,若再犯可聲請保護令及提告。
兩者可能重疊適用:有時行為可能同時符合兩部法律的要件。例如,前伴侶既有暴力行為,也有跟蹤騷擾行為。
建議:由於個案情況複雜,最好的方式是保留所有證據,向警察報案說明情況,或諮詢律師、社工等專業人士,建議最適合的法律途徑。兩部法律是互補關係,目的都是保護受害者。
Q6:我要怎麼證明自己被跟蹤騷擾?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A6: 證據是報案和後續法律程序的關鍵。盡可能收集並保存以下證據:
通訊紀錄:騷擾電話的通話紀錄、簡訊、LINE/FB/IG/Email等所有騷擾訊息的完整截圖(包含日期、時間、對方帳號/號碼)。
影音紀錄:行車記錄器拍到的跟蹤畫面、住家或公司監視器畫面、對方騷擾時的錄音錄影。
物品:對方寄送的不明物品、信件、卡片等。
人證:目睹騷擾過程的親友、同事、鄰居、管理員等,留下他們的聯絡方式。
個人紀錄:詳細記錄每次騷擾事件的日期、時間、地點、對方做了什麼、你的感受、對你生活的影響(例如因此請假、失眠、就醫等)。
報案紀錄:每次報警的三聯單。
證據越充分,越能幫助警方判斷情況、核發書面告誡,以及未來在法院聲請保護令或提出刑事告訴時,說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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