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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行為,足以構成家庭暴力?遇到家暴時,又該如何面對呢?家庭暴力不僅對受害者身心造成偌大傷害,也會影響離婚訴訟、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本文將詳細解析相關法律概念,提供具體行動指南,幫助受害者維護自身權益。
▶ 文章目錄
一、遭遇家暴時,我該怎麼做?遵循 3 大原則
二、保護令的 3 種類型與適用情境
三、如何聲請保護令?聲請流程完整指南
四、家庭暴力如何影響離婚訴訟、監護權如何判定?
五、家庭暴力相關法律問題 Q&A
一、遭遇家暴時,我該怎麼做?遵循 3 大原則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所謂家庭成員,不論是配偶或前配偶,還是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都屬法條所稱的家庭成員,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
家庭暴力可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發生。面臨家暴情境時,應優先確保自身安全,並遵循以下 3 大原則來應對:
(一)撥打 110 報警、113 保護專線,確保人身安全,必要時離家避難
當施暴行為發生,請儘可能保持冷靜,避免以言語激怒對方,立刻遠離可能造成危險的物品。如果對方情緒失控,應儘速遠離現場,防止衝突擴大:- 撥打 110 報警:若有立即危險,請立刻報警,由警方到場協助脫離危險並備案。
- 撥打 113 保護專線:由專業人員接線服務,24 小時全年無休。依個案需求結合警政、醫療、司法、社工等專業人士提供協助。
(二)聲請保護令、尋求庇護安置
家暴受害人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若是情況嚴重,請立即聲請保護令,並尋求安全的庇護場所,以免受到進一步傷害。
- 保護令:透過法律命令約束加害人的行為與義務,分為 3 種類型:包括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 尋求庇護安置: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緊急庇護資源。
(三)蒐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以下是有助於訴訟進行時,可供法院判定的證據:
- 錄音、錄影:記錄施暴行為或恐嚇言詞。
- 威脅或辱罵訊息:包含 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書面紀錄。
- 醫院驗傷單、身心科門診診斷書:證明身體或是精神上的傷害程度。
- 報案紀錄:警方受理家暴案件後的紀錄,可作為未來訴訟證據。
- 目擊證詞:如親友、鄰居等可證明家暴事實的證言。
二、保護令的 3 種類型與適用情境
保護令由法院裁定後生效,旨在保護受害者免於進一步家暴的傷害。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可分為三種類型:
類型
適用情境/是否需書面聲請
是否開庭/核發時間
有效期限
緊急保護令
若面臨急迫危險,可透過警方、檢察官,或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1 項)
得不用書面,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
得不經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1 項)應於 4 小時內「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4 項)
直到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6 項);或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7 項)
暫時保護令
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法院可先核發暫時保護令,提供被害人短期保護措施
須書面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1 項)
得不經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
約1 個月內「核發」
直到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6項);或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7項)
通常保護令
審理程序嚴謹,經法院經開庭程序後核發
須書面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1 項)
須開庭審理
一般在數個月內
最長 2 年以下,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時間亦為 2 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第 1、2 項)
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
三、如何聲請保護令?流程完整指南
(一)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
聲請保護令時,通常以書面向法院提出。但若情況緊急,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透過言詞、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1 項)
(二)法院調查與審理
法院受理後,開始調查審理。必要時可分開訊問聲請人與相對人,並在審理過程中聽取社會福利機構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的意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
保護令案件審理不公開,且不得調解或和解,也不得因其他案件正在偵查或訴訟中而延遲核發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
(三)保護令的核發內容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可核發包括以下內容的通常保護令: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 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 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從以上內容可以得知,法院對於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內容頗為彈性,包括禁止加害者對受害者的接觸、命加害者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地點,甚至可暫時禁止加害者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並且可要求加害者給付扶養費、租金或是律師費等,避免加害者以經濟手段控制、壓迫受害者。
此外,外國法院核發的保護令,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即可依法執行,以確保受害者的跨國安全保障。
四、家庭暴力如何影響離婚訴訟、監護權如何判定?
家庭暴力在離婚訴訟與監護權判定中,也是影響判定結果的關鍵。法院會依據家暴防治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審慎考量家暴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並傾向避免將監護權判給有家暴紀錄的一方,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一)家庭暴力對離婚訴訟的影響
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若法院認家暴尚未達「不堪同居」之程度,但已導致婚姻難以維持,法院仍可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判決離婚。
► 家暴可作為「法定離婚事由」,受害人可依此條訴請離婚。
(二)家庭暴力對監護權判定的影響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 因此,法院推定家暴加害人不適合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是否曾有家暴行為亦會影響法院判決時的認定:
- 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會綜合考量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穩定性、心理狀態及與父母的親密程度,並傾向將監護權判給主要照顧者。如果父母其中一方有家暴行為,法院可能認為該方不適合擔任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因暴力行為可能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構成威脅。例如,施暴者可能被認為缺乏穩定情緒或安全照顧能力。
- 未成年子女意願:如未成年子女於陳述時,提及曾目睹其中一方對他方為家暴行為等情狀,法院可能依其意願調整主要照顧者或監護權之認定。
- 適當居住環境:未施暴方若能提供安全環境(如親友支援、遠離施暴者),會提高取得監護權的機率。經濟能力非法院唯一考量因素,如能明確陳述支援系統、照顧規劃、後續可能經濟來源等,法院亦會傾向將監護權判決予未施暴方。
家庭暴力不僅影響婚姻關係,也對子女身心產生重大影響。若您或孩子正遭受家暴,應立即尋求法律協助,確保自身權益與安全。
五、家庭暴力相關法律問題 Q&A
Q1. 精神虐待算家暴嗎?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 可以。精神虐待如言語侮辱、控制行為、恐嚇威脅,同樣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受害者可提出保護令聲請。
Q2. 離婚後,加害人還能探視孩子嗎?
✅ 若加害人曾對孩子施以暴力,法院可裁定禁止其與孩子接觸。法院在做出裁定時,會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受害者與子女的安全,並可能設置特定條件,以確保會面過程的安全。
Q3. 如果沒有明顯外傷,還能證明家暴嗎?
✅ 可以。如上所述,家暴不限於身體傷害,精神虐待、經濟控制(如限制生活費)或性暴力都屬於家暴範疇。如無明顯外傷,仍可通過提供錄音或通訊記錄(如恐嚇訊息)、證人陳述(目擊者或知情者)、心理諮商或醫療紀錄(顯示壓力或創傷症狀)等證據證明他方行為造成受害者身心危害,法院仍可能判斷成立家暴。
Q4. 對方通過不給未成年子女學費、生活費等方式要求我撤回保護令的聲請,該怎麼辦?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明確將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亦納入屬家暴的範圍,因此對方如有類似行為,可以錄音、截圖等方式保存證據。另外,法院於核發保護令的內容時,亦可一併要求施暴方定期給付扶養費用。
Q5. 雙方未結婚,亦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嗎?
✅ 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
勇敢尋求法律協助,保障自己與孩子的未來
遭遇家暴時,請不要猶豫,立即尋求法律保護。透過聲請保護令、訴請離婚、爭取監護權,受害者能夠擺脫暴力陰影,開始新生活。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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