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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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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號民事判決

     

    一、案件事實:

    本件事實略為:原告A為桃園市○○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社區原管理費之收取標準為一樓住戶每坪每月30元,一樓以上住戶則為每坪每月40元。詎管委會後續於區權會出席比例僅50%左右的情況下,決議通過「社區管理費繳費方式不分樓層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建物登記總面積計算以每坪每月40元分擔」。後續更以「公告投票」的方式就同一議案再次表決,原告A因而認為區權會決議違法而無效,故提起本件訴訟。

     

    本案委由黃一鳴律師及蔡孟遑律師共同擔任代理人。

     

    二、案件分析:

    經訴訟代理人分析後,研判本件區分所有權會議程序上有出席人數不足、表決方式違法及表決內容違法的問題。因此後續決定同意以以上三項瑕疵作為訴訟方向,即分別以決議程序瑕疵、違反社區規約及權利濫用作為主要訴訟方向。

     

    三、案件結果—勝訴:

    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主要理由是同意訴訟代理人主張,認定區權會出席人數不足,所為之決議不成立;判決並指出「管理費用徵收涉及區分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係屬重大決議事項,已詳如前述,自應依正當程序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充分討論,並給予區分所有權人表示意見、進行討論、併付表決後,再訂明於規約始為合法」,不能逕以「公投表決」方式為之。

     

    最後,法院更認為區權會「單獨調高一樓住戶管理費之正當理由存在,且系爭決議僅就一樓住戶調漲管理費,從每月每坪30元調漲至每坪40元,漲幅為33.3%,侵害身為少數住戶之原告財產權亦非微,是被告逕以公投方式多數決通過系爭決議,調漲一樓住戶管理費,致損害原告之權益,依前開規定,自可認有權利濫用之情形。」

     

    四、法律小知識:

    就權利濫用原則之規定,明定於民法第148條第1項,但由於系爭條文規範較為抽象,法院於判決上多會較為謹慎。於區權會針對特定樓層、戶別作差別對待時,法院一般會視該差別對待是否有充分理由、合法依據

     

    之所以有此一審查基準,是因為如果一律容許區權會作差別對待,無異是允許藉由多數決之方式,由多數區分所有權人任意形成對自己較為有利、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較為不利之決議或約定,與公平原則有違,亦不符法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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