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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號民事判決一、案件事實:
原告A提告本所當事人B在社區區權人的LINE群組內發表:A私自佔領公設、與社區主委私相授受等不實言論,並以諧音「失智中樹(即私自種樹)」辱罵A,侵害A的名譽,請求B給予金錢賠償。
本案委由蔡孟遑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二、案件分析:
經訴訟代理人研究分析後,當事人B雖確有發送「A私自佔領公設、與社區主委私相授受」及「失智中」等訊息至社區區權人的LINE群組內。
但B身為社區的監察委員,查訪及調查相關證據後,有相當理由確信「A與主委私相授受,佔領公設」等情存在,且B發表的意見,與公共利益攸關為,且訊息內容應屬善意評論,縱令用詞較為激烈、負面,仍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並無侵害A的名譽權。
至於「失智中」為B傳送訊息之誤打、誤繕,且B習慣以語音辨識輸入訊息,事後也馬上補傳正確之文字,縱未將原本傳送的「失智中」收回,亦無侵害A的名譽。
三、案件結果—勝訴判決:
法院認為B所發表的言論涉及社區公共利益,且屬於善意評論,並未出於惡意或誹謗。
B已對其誤寫部分進行及時更正,A亦未因此受到名譽損害。
法院認為B的行為不構成名譽權侵害,A的損害賠償請求被駁回。
四、法律小知識: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都是身為人很重要的權利,為取得平衡,以言論侵害名譽權而應負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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