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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金與否之認定-離婚律師推薦/桃園離婚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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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06號 「原判決已於理由敘明:衡諸現今社會正常交易型態,一般合法企業經營者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固常見折價優惠、贈送禮品、抽獎摸彩等促銷手法,惟允諾定時、定額給付高額紅利或獎金者,實未曾見。且企業經營者若長期給付紅利或獎金予消費者,其給付總額必將超過消費者原先支出之成本,其不合情理甚明。 本件聯合基因集團對外雖標榜其為研發基因檢測技術之產業集團,該集團推出之聯合基因投資案,亦要求投資者需將所獲紅利之30%購買基因檢測服務,但觀諸「UGIG180專案」內容,參加者僅需支付美金3千元或6千元即9萬9,000元或19萬8,000元,嗣後即便不招攬其他會員或銷售商品、服務,亦可按工作日坐領紅利,其可領期間長達9個月,即便扣除購買基因檢測服務之費用,到期後,參加會員仍可領回遠逾最初支付款項之15萬0,808元及40萬2,192元,等同會員不花分毫,即可使用該集團之基因檢測服務,且可享有極高利息,此種經營模式,顯與一般對價大致相當之買賣交易迥異,聯合基因集團上開方案顯係將部分紅利購買基因檢測服務作為掩飾,變相向大眾違法吸收資金至為明確等旨…」

    【律師看法】

    吸金與正常交易之區別:

    1. 顯不相當之給付;

    2. 企業支出總額顯然大於獲利。

    #桃園律師 #桃園法律事務所 #銀行法 #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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