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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非字第36號 「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即屬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基礎之事項,客觀上即有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調查。倘被告並非累犯,因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明確,致誤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所規定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得提起非常上訴。
另刑法第47條規定之累犯,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限,始得加重其刑;所謂執行完畢,除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外,如為假釋出獄,須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以已執行論;若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必須所定之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始克相當。從而,前案尚未執行完畢者,後案即不發生累犯之問題。」
【律師看法】
1. 累犯認定屬事實審法院應調查事項,如適用法令錯誤而顯然影響判決,得提起非常上訴;
2. 假釋未期滿而再犯罪,非屬累犯;
3. 數罪併罰案件,未全部執行完畢再犯罪,非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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