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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案件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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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OOO號不起訴處分書

    一、案件事實:

    分局報告意旨略以:A於租屋處吸菸後未確實將菸蒂熄滅,進而導致租屋處發生火警,認A涉犯刑法173條之失火罪。
      

    本案委由黃一鳴律師擔任辯護人。

     

    二、案件分析:

    經本所辯護人分析案件事實及現有證據,認本件並無直接證據可以指向該失火原因與A之行為有因果關係,故辯護人基於罪疑唯輕及無罪推定原則,建議A以否認犯罪之方向答辯。

     

    三、案件結果-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偵辦後,認同辯護人提出之主張,且無直接證據能夠佐證該租屋處失火係因A未將菸蒂熄滅所致,故以A罪證不足而不予起訴。

     

    四、法律小知識:

    罪疑唯輕原則,是指認定不利於被告的事實時,須以積極證據認定,若是該證據不足以認定對被告不利之事實時,應為有利於被告知認定(最高法院30上字816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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