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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案件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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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OOOOO號不起訴處分書

    一、案件事實:

    告訴人懷疑本所當事人A在FACEBOOK臉書「靠北OO-O」社團,以匿名之方式發表「OOO經理!OOOOOOOOOOOOOOOO大毒瘤!」、「號稱OOOO,最爛最亂就是你」等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人格評價之貼文,進而對A提起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之告訴。

     

    本案委由蔡孟遑律師擔任辯護人。

     

    二、案件分析:

    本所當事人A否認其有發布上開貼文。既然如此,縱認上開貼文之內容構成公然侮辱罪或加重誹謗罪,告訴人或檢察官仍須先證明上開貼文是A所發。

     

    辯護人陪同A警詢、偵訊過程中,研判告訴人所提供之FACEBOOK臉書截圖等資料,尚無法證明上開貼文為A所張貼。

     

    況且,FACEBOOK臉書網站基於言論自由等因素,就特定犯罪之案件,例如:殺人、毒品、槍砲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FACEBOOK臉書網站才會將貼文者之個人資料、IP登入資訊,提供給檢調單位(參見法務部108年1月15日法檢決字第10804503905號函)。

     

    基此,辯護人最後建議A以否認犯罪之方向答辯。

     

    三、案件結果-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A為本案之貼文者,諭知A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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