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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帶走客戶名單會被判刑嗎?營業秘密法刑責與員工自保指南完整解析︱桃園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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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黃一鳴律師撰寫)

    「離職前我把自己做的報價單、客戶資料寄回私人信箱備份,這樣也算犯罪?」在製造業與科技業密集的台灣,這是最常見的職場刑事風險之一。許多員工以為「檔案是我做的」、「我只是備份,又沒有拿去用」,卻在離職後收到地檢署傳票,罪名可能是違反營業秘密法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甚至第342條背信罪

     

    本文站在員工的角度,說明這些罪名各自的成立條件、法院實際上怎麼判,以及離職前後哪些動作絕對不能做。如果你是雇主,想知道發現資料外洩之後該如何蒐證、提告與保全財產,請參考本所另文的企業端專文。

     

    (延伸閱讀:員工帶走客戶名單怎麼辦?營業秘密刑事告訴、證據保全與假扣押完整指南偷看另一半手機、登入對方LINE犯法嗎?妨害電腦使用罪與蒐證紅線完整解析)

     

     

    ▶ 文章目錄

       一、帶走公司資料,可能觸犯哪些罪?

       二、什麼樣的資料才算「營業秘密」?三要件一次看懂

       三、實務見解:法院怎麼判

       四、員工自保清單:離職前後別做這些事

       五、公司那一端會怎麼動作?

       六、常見問答

     

     

    一、帶走公司資料,可能觸犯哪些罪?

    把公司檔案帶走,實務上最常成立的是四類罪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背信罪雖然常被一併起訴,但實務上並不容易成立。

     

    行為態樣

    可能罪名

    法定刑

    竊取、擅自重製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漏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在境外(外國、中國大陸、港澳)使用而犯前罪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經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8條

    為境外勢力而為者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在境外使用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得併科高額罰金

    把公司電腦、雲端裡的檔案複製、下載、寄到私人信箱

    刑法第359條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依法令或契約負保密義務卻無故洩漏工商秘密

    刑法第317條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利用電腦犯之,依第318條之2加重至二分之一)

    無故洩漏因使用電腦而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

    刑法第318條之1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客戶名單含個人資料,離職後逾越蒐集目的而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受公司委任處理事務卻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損害公司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提醒: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處罰未遂,罰金也可能隨犯罪所得往上加重(第13條之1得在所得利益3倍範圍內,第13條之2得在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更容易被忽略的是同條第1項第3款:「持有營業秘密,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刪除、不銷毀或隱匿」本身就是獨立的犯罪態樣。因此,收到公司存證信函要求刪除卻置之不理,可能符合該罪犯罪構成要件。

     

    另外,如果外洩的是經行政院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適用的就不是營業秘密法,而是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8條,刑度大幅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科技業的從業人員尤其需要留意。該條另設有自首及偵查、審判中自白的減刑規定,一旦涉案,應盡早規劃答辯策略。

     

     

    二、什麼樣的資料才算「營業秘密」?三要件一次看懂

    營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與合理保密措施三個要件,缺一即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但如後述,不構成營業秘密,不代表沒有其他刑責。

     

    (一)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單純從公開管道就查得到的廠商名稱與聯絡方式,例如公會名冊或網路資料,不具秘密性。

    (二)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例如結合報價底線、成交紀錄與客戶偏好分析的名單,競爭者一拿到就能搶單。

    (三)合理保密措施:公司必須確實把資料當作秘密管理,包括分層權限、標示機密、簽訂保密協議、管制存取。公司自己都沒有上鎖的東西,法院不會替它補上保護。

     

    即使不構成營業秘密,只要資料具有非公開性與保密價值,而員工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密義務,仍可能落入刑法第317條「工商秘密」的範圍;而「複製檔案寄出去」這個動作本身,又可能直接構成刑法第359條。三套規範層層遞補,員工不能因為「那不算營業秘密」就認為毫無風險。

     

     

    三、實務見解:法院怎麼判

    實務上,法院的判斷重點在於:名單是否經過整理分析、公司是否確實採取保密管理,以及員工取得與外流檔案的方式。以下是這類案件最常被援用的見解。

     

    (一)結合分析的名單就是營業秘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03號判決(知名IC設計公司人資副理案)中,被告離職前將公司業務人員名單寄到私人信箱,該檔案不只有人名,還結合各業務負責的區域、產品線與客戶配置。法院認定這是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整理、無法從公開市場查知的資訊,具備秘密性與經濟價值,公司也簽有保密文件並控管資訊,因而維持營業秘密法部分的有罪認定。值得注意的是,該案被告是在公司通知後未確實刪除,因此落入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

     

    (二)寄回私人信箱,就算沒打開也有罪: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819號判決中,新竹某科技公司的採購課長離職前把供應商名單、報價單寄到配偶信箱,再轉存到個人電腦。法院指出,未經授權將公司電磁紀錄重製、傳送到個人裝置,即使還沒開啟、還沒使用,已經破壞公司對資訊的獨佔與保密狀態,構成第359條的「無故取得」並「致生損害」;工商秘密的認定,也不以檔案標示機密或設定密碼為必要。本件判決還有另一層意義:法院最後認為該批檔案不具秘密性與合理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但刑法第359條、第317條仍然成立。所以「資訊不是營業秘密」並不等於「沒有犯罪」。

     

    (三)只有名稱與電話的名單,不算秘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認為,僅記載客戶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可以在市場或專業領域內以一定方式查詢取得,又未經整理分析的名單,欠缺秘密性與經濟價值,不是營業秘密。這是員工端最重要的抗辯理據:先檢視系爭檔案到底是「電話簿」,還是「經過整理分析的商業情報」。

     

    (四)背信罪不容易成立:刑法第342條的「為他人處理事務」限於財產上的事務。前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03號判決即指出,人才招募業務是否屬於財產事務必須具體審究;司法院114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2號的研討結果,對於研發人員違反保密義務是否成立背信罪,也採否定見解。實務上,單純違反忠誠義務或保密義務,通常不會成立背信罪。

     

     

    四、員工自保清單:離職前後別做這些事

    ▶ 重要提醒:檢調偵辦這類案件時,數位鑑識往往可以還原你以為已經刪掉的一切。

    • 不要在離職前夕大量下載、寄送或雲端同步公司檔案,「異常存取紀錄加上離職時點」是起訴書認定犯罪事實時最常見的組合。
    • 不要用「備份自己的作品」當理由留存檔案。依營業秘密法第3條,職務上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原則上歸雇主所有;依著作權法第11條,職務上完成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也屬於公司。
    • 收到公司要求刪除、返還的通知,務必書面回覆並確實刪除,必要時保留刪除紀錄,避免落入「經告知應刪除而不刪除」的犯罪態樣。
    • 到新公司後,不要使用或上傳任何前公司的檔案。新雇主明知來源仍然使用,一樣可能成立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該公司本身還可能依第13條之4被科以罰金。
    • 已經收到傳票時,切勿自行刪檔滅證(可能另涉其他罪責),應第一時間諮詢律師規劃答辯方向。

     

     

    五、公司那一端會怎麼動作?

    公司端通常會依序採取下列行動:保全伺服器與端點的存取紀錄並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刪除返還、聲請證據保全與假扣押、提出刑事告訴並評估民事求償。

     

    對員工來說,有兩個時間點值得留意。第一,存證信函送達時,就是「經告知應刪除」的起算點,也是談判成本最低的階段,妥善回應並確實刪除,往往可以在案件進入地檢署之前結束。第二,刑法第317條、第359條都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起6個月,如果公司內部調查拖得太久才提告,告訴是否合法就會成為程序上的抗辯重點。

     

    公司端的完整流程、證據保全與假扣押的實際操作,以及新雇主應該建立的防火牆,另以專文說明(延伸閱讀:員工帶走客戶名單怎麼辦?營業秘密刑事告訴、證據保全與假扣押完整指南)。

     

    六、常見問答

    Q1:客戶是我自己開發的,人脈跟著我走也不行嗎?

    你「記在腦中」的人脈與經驗,原則上可以帶走,法律不會禁止你憑本事重新聯繫;但公司系統裡的客戶檔案、報價紀錄與成交歷史是公司的資產,複製帶走就有刑事風險。界線在「檔案」,不在「關係」。

     

    Q2:我簽過競業禁止條款,跳槽同業就會被判刑嗎?

    競業禁止是民事契約問題,牽涉的是違約金與離職後補償,跳槽本身並不是犯罪;會構成犯罪的是「帶走並使用秘密資料」,兩件事經常被混為一談。另外要提醒的是,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必須同時具備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的職務確實能接觸營業秘密、期間區域與職業活動範圍合理,以及雇主提供合理補償等四項要件,缺一即屬無效,期間最長也不得逾2年。不少公司既有的條款,未必通得過這四項要件的檢驗。

     

    Q3:這類案件會怎麼開始?我會先收到什麼?

    常見的順序是先收到公司律師函或存證信函,接著才是地檢署傳票或搜索。收到律師函的階段是處理空間最大的時候,妥善回應、返還刪除並協商和解,往往就能避免進入刑事程序。

     

    Q4:公司提告後還能和解嗎?

    可以,實務上多數案件也確實以和解收場。刑法第317條、第359條屬告訴乃論(第359條依第363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依第13條之3第1項同樣是告訴乃論,撤回告訴即可終結程序。但有三個例外要記住:第13條之2的境外使用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都不是告訴乃論,撤告並不能結案。還要注意第13條之3第2項的特別規定,對共犯中一人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因此案件有多名被告時,和解必須一次談清楚。

     

    Q5:調查局突然來搜索我家、扣走電腦手機,怎麼辦?

    保持冷靜,先確認搜索票記載的案由與範圍,並要求交付扣押物品清單。對於解鎖密碼這類涉及自證己罪的要求,你有權先諮詢律師再決定。搜索當天的任何陳述都會進卷,務必在律師到場或聯繫上律師之後再接受詢問,並立即通知家人聯絡辯護人。

     

    Q6:不用電腦,改用手機翻拍螢幕或手抄,是不是就沒事?

    不是。刑法第359條處罰的是電磁紀錄的取得,翻拍或手抄的確不在該條射程之內;但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處罰的是「擅自重製」與「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並不限於電子形式,刑法第317條的洩漏工商秘密也不問載體為何。改用其他方式帶走,只是改由其他條文處理。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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