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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傷可以求償哪些項目?賠償範圍、慰撫金、看護費與2年時效完整解析︱桃園車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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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黃一鳴律師撰寫)

    車禍發生後,除了處理傷勢與車損,最現實的問題就是:「我可以向對方要求哪些賠償?金額怎麼算?要在多久之內求償?」很多被害人因為不清楚項目與時效,或誤信「強制險賠完就沒了」,白白放棄自己應得的權利;也有人在對方保險公司的話術下,草率簽了明顯偏低的和解書。

     

    本文將完整解析車禍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各項求償項目的計算方式、最高法院關於看護費與慰撫金的重要見解,以及最容易踩雷的6個月告訴期間與2年時效問題。

     

    (延伸閱讀:遇到車禍怎麼辦?可以主張甚麼賠償?車禍案件需要請律師嗎?一次搞懂車禍程序及賠償項目肇事逃逸初犯會被關嗎?構成要件、最新修法與爭取緩刑完整解析)

     

     

    ▶ 文章目錄

       一、求償的法律依據:對被害人有利的舉證結構

       二、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

       三、實務見解:親屬看護費與慰撫金怎麼算

       四、求償流程、6個月告訴期間與2年時效

       五、進階策略:附帶民事訴訟與假扣押

       六、常見問答

     

     

    一、求償的法律依據:對被害人有利的舉證結構

    車禍求償的基礎是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針對交通事故,民法第191-2條更設有特別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這個條文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倒置,即被害人只需證明「車輛使用中造成損害」,就推定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駕駛人必須自己舉證「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相較於一般侵權行為須由被害人證明加害人有過失,這對車禍被害人是明顯有利的訴訟結構。

     

    另外要注意求償對象不限於駕駛人。對方如果是職業駕駛(公車、貨車、計程車、外送員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須與駕駛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對方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依第187條連帶負責。實務上多會將雇主一併列為被告,因為雇主通常資力較佳、也多有投保任意責任險,對日後能否真正拿到賠償影響很大。

     

     

    二、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

    (一)財產上損害

    • 醫療費用:掛號、手術、住院、復健,以及醫療上必要的自費項目。實務上「必要性」常有爭執(例如自費病房、特殊醫材),有醫院診斷證明或函覆佐證者較易獲准。至於已由健保給付的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由健保署向加害人代位求償,被害人只能就自費部分請求,不能重複主張。
    • 看護費用:住院或在家療養期間的看護支出。由親屬照顧而未實際支出者,依實務見解仍得請求(詳下段)。
    • 交通費:就醫往返的必要交通支出。
    • 工作損失:因傷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以薪資單、扣繳憑單、診斷證明的休養期間佐證。
    • 勞動能力減損: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因傷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加害人應負賠償責任。重傷案件中這往往是金額最大的項目,通常需要醫院鑑定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再依年齡、收入以霍夫曼係數折算一次給付金額;依同條第2項,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改以定期金方式給付,但法院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 車輛及財物損失:修車費用(零件按折舊扣除,工資不折舊)、毀損物品的價值。

     

    (二)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即俗稱的慰撫金或精神賠償。要特別說明的是,車禍造成的傷害屬於侵害「身體、健康」,是條文明列的法益,只要確有受傷即可請求慰撫金,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情節重大」只是條文未明列的「其他人格法益」才需要跨過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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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實務見解:親屬看護費與慰撫金怎麼算

    (一)家人照顧沒花錢,也能請求看護費

    很多被害人以為「是家人照顧的,沒有實際支出,就不能請求看護費」,這是常見誤解。最高法院早已確立見解(如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實務上,親屬看護費通常參考職業看護的行情(可請醫院函覆或提出看護中心報價佐證)乘以醫囑認定的看護期間計算。因此,請務必請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載明「需專人看護」及其期間,這是請求看護費的關鍵證據。

     

    另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是:起訴時主張的單價就是上限。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判決中,被害人主張出院後看護費每日1,200元、對方也不爭執,原審卻依醫院函覆改按每日2,000元計算,最高法院認為這是將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歸於當事人,因而將該部分廢棄發回。換言之,法院不會替你把金額往上調,看護費的單價與期間一開始就要以合理行情完整主張,事後才發現低估,未必還有機會補救。

     

    (二)慰撫金的量定標準

    慰撫金沒有公定價格。依最高法院一貫見解(前引96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判決亦同),法院量定慰撫金時,應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若一併請求雇主連帶賠償,雇主的營收與獲利能力也在審酌之列。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傷勢嚴重程度(住院與手術次數、是否重大難治)、治療歷程、外觀受損對心理的影響,以及雙方的資力狀況等一切情狀酌定金額。對被害人而言,這代表兩件事:第一,完整呈現傷勢嚴重程度、治療歷程與生活影響(照片、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直接影響慰撫金額度;第二,請求金額應參考近似案例的法院行情,過度膨脹的請求不但不會獲准,還會墊高裁判費成本。

     

     

    四、求償流程、6個月告訴期間與2年時效

    (一)標準流程

    • 現場:報警(切勿私下和解後離開)、拍照存證、就醫驗傷,驗傷單是後續一切請求的基石。
    • 申請資料:事故後可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對肇責歸屬有爭議時,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桃園地區的事故由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辦理。
    • 保存單據:醫療、看護、交通、薪資證明全部保留正本。
    • 和解或調解:可透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不履行可直接強制執行。但要特別注意: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告訴乃論的過失傷害案件一旦民事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刑事告訴即視為撤回,等於同時放棄刑事程序這項談判籌碼,調解條件務必一次談妥。
    • 訴訟:和解不成即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若對方涉過失傷害罪,可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是實務上常用的省錢途徑(限制與風險詳見第五節)。

     

    (二)最容易踩雷的兩個期限:6個月告訴期間與2年時效

    車禍案件有兩個期限要分開記。第一個是刑事的告訴期間: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即不得再告。錯過這個期限,不但無法追究對方刑責,連後述免裁判費的附帶民事訴訟、以及以刑事程序為籌碼的談判空間,都會一併失去。

     

    第二個是民事的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實務上最常見的遺憾是:被害人先跑調解、等刑事判決,拖過兩年才提民事訴訟,對方一抗辯時效,請求權就無法行使了。關於「時效中斷」,有幾個常被誤解的細節:

    • 聲請調解: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2款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可以中斷時效;但依第133條,調解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時效等於從未被打斷。調解破局後務必回頭以原本的期限計算。
    • 催告請求: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賠償雖可中斷時效,但依第130條,若未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仍視為不中斷。存證信函並非一勞永逸。
    • 對方承認:對方承認債務(例如答應賠償、先付一部分)依第129條第1項第2款可中斷時效,且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口頭承認在訴訟上極難舉證,務必取得書面、通訊紀錄或錄音等證據。

     

    最保險的作法仍是在時效屆至前起訴(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效問題涉及技術細節,接近兩年務必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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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進階策略:附帶民事訴訟與假扣押

    (一)善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省下裁判費

    若對方就車禍涉犯過失傷害罪,被害人可在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後,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最大的實益是免納裁判費,以請求金額100萬元為例,一般民事起訴的第一審裁判費約1萬餘元,附帶民事訴訟則完全免徵,對高額求償案件相當可觀。附帶民事訴訟通常會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續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相同。不過附帶民事訴訟有幾個限制要留意:第一,須於刑事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二,若刑事判決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會一併被駁回(第503條),此時須另行起訴,時效也要一併算進去;第三,移送民事庭後如擴張請求金額,擴張部分仍須補繳裁判費。

     

    (二)擔心對方脫產?假扣押保全先行

    求償金額高、對方有脫產疑慮時,可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的存款、薪資或不動產,確保將來勝訴判決能實際執行。法院通常會命聲請人供擔保(實務上常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後准許,但仍要向法院釋明何以認定對方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三)強制險與任意險的請求順序

    一般是先申請強制險給付(不論肇責、快速理賠),再就超過部分向對方及其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與對方保險公司談判時,記得把已領的強制險給付、未來仍會發生的費用(後續手術、復健)都納入計算,避免和解書簽署後才發現漏算。和解書一經簽署,原則上就不能再追加請求了。

     

    另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強制險的各項給付(傷害醫療、失能、死亡)都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計算尚可請求的餘額時應一併扣除;肇事車輛未投保、或肇事逃逸查無對方時,則可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六、常見問答

    Q1:我自己也有部分肇責,還能求償嗎?

    可以,但法院會依「過失相抵」原則,按雙方肇責比例減少賠償金額。例如認定你有三成肇責,可求償金額即打七折。因此肇責鑑定結果對金額影響極大,對初步分析研判表不服時,應積極申請鑑定或覆議。

     

    Q2:強制險理賠之後,還能再向對方求償嗎?

    可以。強制險是基本保障,超過強制險給付的損害,仍可依侵權行為規定向加害人請求;但已受領的強制險給付(不限醫療給付,失能、死亡給付亦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視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會從賠償金額中扣除,計算時須留意。

     

    Q3:對方全責但名下沒財產,判贏了拿得到錢嗎?

    這是現實問題。可先調查對方任職與薪資(強制執行薪資債權)、確認對方投保的第三人責任險額度,並在訴訟前評估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若對方是職業駕駛,記得依民法第188條把雇主列為共同被告,多一個有資力的賠償義務人。求償策略應把「執行可能性」一併納入考量。

     

    Q4:保險公司出面談和解,金額合理嗎?

    保險公司的初次出價通常明顯低於法院行情,尤其會低估慰撫金與勞動能力減損。簽署和解書前,建議先由律師依傷勢與判決行情評估合理區間——和解書一經簽署,原則上不能再追加請求。

     

    車禍求償的關鍵在於證據完整與期限掌握,單據少一張、告訴期間或時效過一天,都可能讓應得的賠償大打折扣。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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