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原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一、案件事實:
本所當事人A與告訴人因合夥經營事務意見不合,產生糾紛,A因而持球棒砸毀告訴人之自用小客車,致該小客車玻璃碎裂、鈑金凹陷而不堪使用,經檢察官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案委由黃一鳴律師擔任辯護人。
二、案件分析:
偵查階段,檢察官對本所當事人A之心證極為不利,直接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後經辯護人黃一鳴律師研究分析本案,發現偵查中本所當事人A確有承認毀損,但同時亦提及其已與告訴人委託的友人和解,並完成支付和解金。詎告訴人事後竟聲稱未收受任何費用,致本案檢察官仍起訴本所當事人A。然本案和解一事證據明確,有告訴人自書委託書及受託人自書證明可以佐證,因此黃一鳴律師即時向法院說明上情,同時聲請開庭並傳喚證人。
三、案件結果—不受理判決:
法院於檢視相關證據後,接受辯護人說法,於開庭日同時傳喚告訴人及該名受託人出庭確認和解事,並同時於取得告訴人同意下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判決不受理判決。
四、法律小知識:
- 簡易判決處刑指法院依檢察官聲請,或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得於不開庭的情況下為判決。
- 可以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以所科之刑為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因此刑度不會太重。
- 但如認為起訴書內容有誤,想爭取無罪或不受理判決,就需要即時具狀向法院說明,畢竟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原則上不會開庭,法院如認為案件無疑義,會很快就下判決。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
Q&A